此次专项整治涉及23万平米的拆迁面积。拆迁安置工作怎样进行?市政府公布了相关补偿原则。
对历史原因形成的城市居民个人所有并且产权人持有市房管局核发的正式房屋所有权证(含铁路局核发的房产证)的需要拆除的建筑物,拆除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后拆除。
拆除补偿实行以货币补偿为主的原则,具体补偿定额和搬迁过渡补助费按照《陇海沿线城市段环境专项整治拆迁安置指导方案》实施。对整治范围内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对个别住房特别困难的居民住户,由新城、莲湖、灞桥、未央区政府和西安铁路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政策予以妥善安置。
对铁路系统单位的房屋(包括铁路部门核发临时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由西安铁路局负责拆除,对居住铁路单位房屋的住户,由铁路部门安置后拆除。
对集体土地上的农民住宅房屋需要拆迁的,由区政府按照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划拨宅基地。没有条件划拨宅基地的,由各区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在规划整治范围内,陇海线城市段两侧已审批过正在建设房屋的应立即停止建设;已经审批但尚未建设的农民住房或生产用房,应立即重新调整规划。
对无主房或产权不明的,包括产权纠纷正在诉讼期间的房屋,实行证据保全后拆迁。对产权设有抵押的房屋拆迁,按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拆迁范围内私建、滥建的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
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不能协调订立协议的,按相关文件规定,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和诉讼期内不停止拆迁工作。
自3月15日起,规划、国土、公安、工商、税务、房管等部门立即冻结整治范围内与土地、房屋、户口有关的租赁、买卖、分户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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