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不久前通过了物权法。就加大国有资产保护力度、平等保护私有财产、征收补偿、小区业主权利等物权法中一些社会关注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27日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制定物权法总的原则是什么?
记者:制定物权法总的原则是什么?
法工委负责人:原则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全面准确地体现和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同时针对国有财产流失的情况,加强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全面准确地体现现阶段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针对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总之,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物权法的中国特色,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
如何防止国有财产流失?
记者:物权法对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哪些规定?
法工委负责人:物权法针对当前国有财产流失的实际情况,从五个方面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一是明确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有财产,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财产流失。
二是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三是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四是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问题,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五是针对国有财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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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方面规范征收和补偿
记者:现实生活中因征收集体土地和居民房屋侵害群众利益的事时有发生。物权法对征收和补偿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法工委负责人:物权法在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是规定了征收的条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三是规定了补偿的原则和内容。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各项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由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依照物权法根据不同情况作出规定。
四是针对现实生活中征收补偿不到位和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小区车位归属不溯及既往
记者:当前私人购房的越来越多,发生物业纠纷的也不少,业主普遍关心自己的权利。物权法对业主权利的问题主要有哪些规定?
法工委负责人:物权法专章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包括:
———属于业主个人所有的财产。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物权法对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的归属作了明确规定,考虑到业主共有的财产很多,难以逐项列全,又作了概括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这里的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包括电梯、过道、水箱等。但是,对建筑区划内的会所、人防工程等能否归业主共有,还有不同意见,需要具体认定。
———关于车库、车位的归属。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同时,针对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出租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的情形,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至于物权法颁布实施前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法律是不溯及既往的,本法也是一样。对过去的问题,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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