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这起事件涉及村民上千人,大部分老百姓又不了解真相。一时间在众多网络媒体上,百姓对政府及公安机关的批评、指责之声一片,引起了中央、省及贵阳市领导的高度重视。
为尽快查清事实真相,贵阳市云岩区检察院的副检察长陈永权、王良毅带领侦查监督科和反渎局局长等人于事发当晚就赶到黔灵乡沙坡菜场进行调查取证。
“取证工作非常艰难,因为现场十分混乱,围观的、参与的村民都很多。
检察官们走访了众多村民及陈政发家周边的邻居,有村民目击,证实郭春贵是自己在上厕所时踩滑摔伤的。在郭摔倒的同一时刻,有村民证明三名协管人员正在别人家中收暂住费。
反复证实了这些证据后,检察机关初步认定协管人员并没有违法乱纪,没有动手打村民。那“派出所协管人员打人”的传言又是从何而来的呢?为了弄清事实,执法人员反复询问了郭春贵等人。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郭春贵仍然一口咬定是被协管人员打伤的,但在执法人员向其出具了众多村民的证言后,郭春贵终于承认是自己摔伤的,在整个事件中,自己一直在说谎。
7月17日,检察机关将此案审查完毕后,郭春贵、陈政发等11名违法嫌疑人被批准逮捕。
案件定性起争议
案情水落石出,郭春贵、陈政发等人的违法行为该如何定性,在执法机关引起了争论。有的人认为郭春贵等人的行为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因为,刑法290条规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极参加聚众强行侵入国家机关的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郭春贵、陈政发等人的行为显然是宣泄自己对公安机关的不满情绪。其行为是指向依法履行职责的公安机关,故应对郭春贵、陈政发等人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定罪处罚。
另一看法则认为郭春贵等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理由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应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表现为,聚众扰乱国家机关、企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结合本案,郭春贵等人隐瞒事实、砸坏警车、扰乱社会秩序,但并未带人直接冲进公安机关,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仅仅是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工作秩序,所以不能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论处,应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检察机关在仔细梳理证据,详细审查案件后,决定就此案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向法院提出公诉,而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只对郭春贵、陈政发等7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对其余4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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