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28日电(李亚杰、璩静) 根据日前颁布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各级编制管理机关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违反规定挤占、挪用编制行为的,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处理。
规定指出,各级编制管理机关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处理。
(一)超机构限额审批机构,超越权限提高机构规格、加挂机构牌子、变更机构性质或者名称的;
(二)超编制限额审批编制,或者违反规定挤占、挪用编制的;
(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的;
(四)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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