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3月25日全文公布就业促进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立即引起各界热议。在严峻的就业形势面前,将积极的就业政策和措施上升为法律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但细细研读起来,个别条款还应增强可操作性的硬措施,特别是加大责任追究的“砝码”。
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按照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其所属的有关部门进行考核和监督;上级政府应当按照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下级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不难看出,草案规定了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责任,这就意味着各级政府必须为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失职负责。但草案对如何实施监督,发现政府失职后应该怎么办等问题规定得还不够细,可能会影响这部法律的效力。
就业难,年龄大的下岗失业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就业更难,这是就业促进法重点解决的难题。促进就业的关键因素是财政资金投入,草案对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但“适当的资金”到底是多少,这里弹性很大。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已经提出要加大财政在就业再就业服务等方面的投入,一些专家建议,草案不要再重复这些原则性规定,应加大财政投入的刚性和力度,规定得太笼统了,个别政府官员在对待就业工作时就会有“余地”。
草案中一个很大的亮点是针对就业歧视作出禁止性规定,提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因素歧视劳动者。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禁止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遗憾的是,草案没有明确构成就业歧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将难以作出裁判。法律缺乏具体的反就业歧视规定,其法律效力会大打折扣。”石家庄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梁永安律师表达了这样的担忧。
人民的期待即政府和立法部门的责任。就业促进法的职责是将就业和它代表的民生利益,嵌入、内化为政府的行动指南。作为一部法律,它的每一个条款都应落到各级政府捍卫民生的实际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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