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炒墓最高罚50万
27日,正在南京调研《殡葬管理条例》修改的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与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官员表示,考虑到当前土地资源短缺的现状,国家提倡“不保留骨灰”的江葬、空葬等绿色殡葬方式,相关部门将根据殡葬业的现状对现有的《殡葬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国务院法制办和民政部官员表示,修改后的《殡葬管理条例》将明确提出,“公墓经营单位应当凭用户出具的死亡证明出售墓穴用地或骨灰安放格位,不得为没有出具死亡证明的人出售墓穴。”而一旦出现违法现象,则“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可对公墓经营单位处以10万元—50万元的罚款。”同时,公墓经营单位如出售墓穴面积超过规定的墓穴面积或未经许可变更公墓建设许可事项的行为,也同样可处以相同级别罚款,并依法对有关负责人给予处分。
据了解,国务院1997年出台的《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尸体保存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80天。但国务院法制办和民政部官员透露,这一标准将可能改为“90天”,而骨灰在纪念堂存放也不能超过180天。
国务院官员在南京强调,“各级行政区域内的墓地应当统筹规划,对位置、数量、规模等方案应当报批同级人民政府”。因此,未来要修建公墓者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总体建设资金的50%以上;而火葬实行地区的安放骨灰的建筑物所占面积不少于公墓总面积的50%。(据《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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