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划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指导线
○目前指导线为年人均1500元 ○从第2季度起邮政代发
○实行市财政转移支付补助政策○确保五保户供养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促进本市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日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目前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指导线为年人均1500元。此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县根据本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消费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可在指导线的基础上上浮,制定本区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财政参照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补助办法,从2007年1月起,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比例进行补助。以各区县2006年底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数为基数,在基数内的,按各区县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人均收入与指导线之差的70%给予补助;超过基数的,按各区县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人均收入与指导线之差的30%给予补助。同时取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村级负担部分,区县、乡镇负担比例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从2007年第2季度起在全市推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社会化发放,实行邮政代发。由区县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统计数据及用款计划,将市财政补助资金、区县、乡镇财政资金一并划入市邮政公司,由市邮政公司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低保”金送到农村“低保”户手中。
《通知》要求,各涉农区县“低保”标准过低的,要尽快提高标准;存在“应保未保”现象的,要争取在本年度内实现“应保尽保”。
又讯:
为实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应保尽保”,全面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水平,日前,市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贯彻〈农村五保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确定本市农村五保供养指导线,并积极推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社会化发放,由代发单位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五保供养资金送到五保户手中,确保农村五保对象供养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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