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公告版本)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十一五”总量控制目标,使我市重点流域控制断面质量有所改善,城市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有所好转。
附表1:“十一五”期间桂林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表
单位:万吨
行政区 2010年控制量其中:电力指标资源县 0.115临桂县0.538永福县1.349其中:电力指标0.56,非电力指标0.789龙胜县0.130兴安县0.502其中:电力指标0.1,非电力指标0.402灵川县 0.475阳朔县 0.151荔浦县 0.172恭城县0.150平乐县0.200全州县 0.374灌阳县 0.130秀峰区 0.089叠彩区 0.060象山区 0.278七星区0.201雁山区0.074总 计 4.988
附表2:“十一五”期间桂林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表
单位:万吨
行政区2010年控制量资源县 0.1088临桂县 0.2753永福县 0.2806龙胜县 0.1273兴安县0.2748灵川县0.3302阳朔县 0.1500荔浦县 0.2568恭城县 0.1537平乐县 0.2513全州县0.4285灌阳县0.1502秀峰区 0.1657叠彩区 0.1903象山区 0.3575七星区 0.3218雁山区 0.0992总计 3.9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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