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物业公司在住宅小区利用墙面、电梯做广告,有的还将公共会所场地出租给健身中心等商家,那么,这些经营项目赚钱了以后,钱要不要分给业主呢,毕竟这些赚钱的场地区域,是业主共同拥有产权的。北京一个小区物业公司的一种新做法,给人带来很多新的思考。
近日,北京一家物业公司以减免物业费的形式,向业主返还了小区公共部位2006年的业权收益,共计116万元。
业主说:“2006年我们的收益是8000多块钱。”
这些业权收益主要包括在电梯、大堂等地方设置广告、在公共区域开设咖啡厅、和租人防工程等几部分构成。
北京首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封波说:“一系列的业权的这种经营包括它的分配,是按照我们与业主签订的业主公约来履行的。公约中明确约定了业主的份额请审计事务所来审计,在公共区域公示这个事情。”
针对物业公司的这种做法,曾参与物权法专家意见稿起草的杨立新教授,结合10月1号将实施的物权法进行了解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说:“对于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全体业主享有它的权利,那么它创造的这个收益就应该由全体业主来享有。如果原来有约定的就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就应该按照建筑物的比例去分享这个利益。今年10月1号物权法正式实施后,物业单位要是占有了这部分利益,那就构成了侵权行为。”var_count=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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