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李某系A电厂(国有性质)厂长,2001年张某有一批煤因质量太差被某单位拒收后,找李某帮忙将这批煤销售给A电厂,价格为160元/吨。李某知道这一情况后,即找到自己的密友赵某,两人出于赚点钱花花的想法,由赵某以160元/吨的价格购进了这批煤。
[点评]李某与赵某构成共同贪污罪。从表面上看,赵某从张某处购进这批煤再卖给A电厂是两个合法的买卖关系。但实质上,李某是在明知A电厂可以以160元/吨的价格购进这批煤的情况下,利用赵某以低价购进后再高价卖给A电厂,从而达到非法占有A电厂公共财物的目的。对于李某而言,是利用赵某作为犯罪工具,从而非法占有了A电厂的公共财物;对于赵某而言,主观上有与李某共同“赚点钱用用”的故意,客观上为李某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提供了帮助,系帮助犯。综合以上分析,即李、赵两人出于共同故意,共同利用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共同占有了公共财物。因此认为李、赵的行为构成共同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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