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蔡雪婧)4月15日以后,二手房的卖房人收取买房人的定金,最多不能超过房价款的20%。这笔定金可以存入二手房交易专用账户后转交给卖房人,也可以直接交给卖房人。昨日,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公开《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该协议将于4月15日实施。
三种情况下银行向买房人返还交易资金
1.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过程中,经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核实,因不符合产权登记条件而导致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经保证机构审核确认后,保证机构将买方已存入保证机构专用账户的交易结算资金退还。2.买卖双方因故终止存量房交易或由买卖双方所签《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造成交易终止的,经保证机构审核确认后,保证机构将买方已存入保证机构专用账户的交易结算资金退还。3.卖方有违约行为,根据《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需要向买方双倍返还定金的,买方需要依法追究卖方违约责任,保证机构应积极配合。买方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定金归卖方所有的,保证机构可将买方已存入专用账户中的定金划付给卖方。
新闻背景
在二手房交易中,由于办理权属交易存在时间差,多数购房人与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合同时,将购房款存入房地产经纪公司被其挪用。一旦投资回收出现问题,经纪机构的资金链就会断裂,给买卖双方造成很大损失。3月22日,市建委颁布的《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4月15日起,买卖二手房必须通过商业银行设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双方交易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