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拘留所看守所将彻底分家,保障被拘留人权益。2006年全国约有100多个拘留所搬出了看守所警戒围墙(见本报今日7版)。
目前拘留所设置与看守所混淆,被拘留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混关混管的现象颇为普遍。
规范拘留所的设置是公安监管“三基”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笔者认为,拘留所和看守所是两类性质和功能不同的羁押场所,拘留所设置与看守所混淆,被拘留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混关混管的现象之所以比较突出,除了场所建设资金等客观因素外,与有关部门对拘留所、看守所之间性质功能的认识模糊有一定的关联,与对保障被拘留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认识不足有一定的关系。因此,加强场所建设,将拘留所从看守所全部搬出,从场所空间上与看守所彻底“剥离”固然有必要,同时科学认识拘留所、看守所之间的不同性质功能,强化对保障被拘留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观念认识,也是颇为重要的。
拘留所和看守所都是依法设置的羁押场所,都由公安部门统一负责管理,但拘留所和看守所在定位和功能上又存在明显的区别。从本质上讲,拘留所的工作属于治安行政执法的范畴,而看守所的工作则属于刑事司法的范畴。拘留所其实是治安拘留所的简称,治安拘留所是对被裁决治安拘留的人执行拘留的场所。同时,也是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被裁决行政拘留的人员执行行政拘留,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执行拘留处罚和拘留审查,以及人民法院对妨碍行政、民事诉讼的人,决定司法拘留执行的场所。
拘留所和看守所均属于公安机关一家负责管理的羁押场所,因此如何有效完善对拘留所和看守所工作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的确是值得认真解决的现实问题。虽然检察机关在看守所都设有驻所检察室,但驻所检察室如何有效开展工作,完善有效的监督工作机制,是值得认真解决的问题。应该说,看守所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现象屡有发生,与驻所检察机构没有很好地有效履行职能有一定的关系。此外,拘留所对被拘留人的管教基本上是“只拘不教”,没有很好地将法律、道德教育贯穿其中。因此,有必要切实解决拘留所“只拘不教”的问题。
拘留所与看守所终究是定位和功能不同的羁押场所,拘留所与看守所的分家不能仅仅是形式上的空间上的“搬家”,而应该是性质、定位和功能上的彻彻底底的“分家”。同归公安机关一手管理的羁押场所,拘留所与看守所要更加重视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同属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羁押场所,拘留所与看守所要同样善待被羁押对象的合法权益。
希望拘留所和看守所的彻底分家,彰显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各自不同的理念,真正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落实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层面。
刘武俊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杂志副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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