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3月29日讯 (记者卓上雄)《海口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管理条例(草案)》就保障“公交优先”发展提出了多条措施。
政府将加大公交投入
据该草案,海口市将编制公交客运发展规划,将它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草案同时要求,交通部门应当按照规划开通和调整公交客运线路,新建、改建、扩建公交客运场站设施及投放、更新公交客运车辆。市政府应当加大对公交客运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逐步实现公交客运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相分离。
公交车可获财政补贴
草案要求,海口市各级政府应当对公交客运事业的发展给予扶持,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道路通行和资金投入等方面体现公交优先原则。
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交通财政补贴、补偿制度,对发生政策性亏损的经营者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对经营者因承担社会福利和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公共场所应配套公交设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公交客运基础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1、新建、改建、扩建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场所;2、新建、改建、扩建文化、卫生、体育、娱乐等大型公共设施;3、新建或扩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居民住宅区。
新建路要设公交车专用道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市交通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合理设置公共汽车专用车道、公共汽车优先通行标志、信号装置。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单向行驶的道路,可以允许公共汽车双向通行。
原有的城市主、次干道,应当逐步完善停靠站、候车亭和线路牌等设施,新建的城市主、次干道应当配套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场站规划应当适度超前
该草案提出,海口公交客运场站规划应当适度超前,以有利提高公交线网密度和站点覆盖率,有利各种交通方式的换乘,以及城市交通与铁路、公路、民航等对外交通的衔接。
公交客运场站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厂、首末站、换乘枢纽站等设施用地,市规划部门应当在相关地区的详细规划中预留,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同时,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占用或者关闭公交客运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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