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行贿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而今又行贿昆明规划局原局长
地产商为何判刑后复出仍然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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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储皖中 云南法制报记者 丁观有
3月21日,本报报道了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昆明市规划局原局长曾华腐败案。
2003年9月12日,昆明市中院判决认定,李某为得到多个工程项目,通过李嘉廷之子李勃请求李嘉廷从中帮忙,事后李某先后向李勃提供950万元,李某因行贿罪被判刑2年。当时在法庭上,李某表示:“我已经接受了教训,希望能继续为云南的发展出力。”
3月20日,在审理曾华受贿案的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9月至2006年2月之间,曾华在审批李某任董事长的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项目中,收受了该公司所送的人民币1万元、美金1000元及价值51000元的翡翠项链一条。
可见,李某并没有接受教训,第二次行贿和第一次只隔了两三年时间。
事实上,李某向李嘉廷行贿被判刑,丝毫没有影响他的生意,更没有影响他继续行贿。2005年11月,他高调“复出”,接受了当地媒体的采访,此后开发了昆明市的一些高档楼盘。
一位业内人士透露:“行贿早已是房地产界的潜规则,多数公司都想方设法找政界后台,不然怎么跟别的企业竞争?”他进一步说,行贿可说是一本万利而且风险很低,因为行贿而被判刑的人微乎其微,在房地产界更是屈指可数。
云南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认为,我国目前在反腐败的刑事政策方面,着眼点还是打击受贿者。但是,治理商业贿赂还要着眼于防止行贿。要加大对商业贿赂的刑事处罚力度,还要在经济利益上使其付出代价。对那些有行贿劣迹的不法商人,要公布黑名单,使他们的社会形象受到贬损,使他们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直至将他们逐出市场;要加大经济处罚的力度,剥夺他们牺牲公共利益、巧取豪夺得来的不义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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