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茗实习生郝雯)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各省出租汽车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人民政府确定,昨天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修正案草案)》中提出,市辖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的职责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应该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
省建设厅厅长李子青就条例修改在向本次常委会所作的说明中说,200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提出了加快城市公共交通的政策措施和要求。省政府于2006年9月18日第26次常务会决定,将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职能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移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于此,有必要对《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进行修改。
据悉,昨天提交会议审议的修正案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职责。市辖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的职责,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修改后的《条例(修正案草案)》中不再明确出租汽车主管部门,具体的主管部门由各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但是,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讨论中提出,作为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如果上下执法主体不一致,将会给下面的工作造成很多矛盾,所以建议能够进一步统一出租汽车客运的管理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