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商报记者 曾璐 报道拆迁安置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拆迁安置房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销售价不得超过基准价的3%;五种费用不得计入拆迁安置房价……昨日,南京市物价局与国土局联合发布《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管理办法》,将拆迁安置房基准价的定价细则予以公布。
拆迁安置房价由政府指导
与经济适用房一样,拆迁安置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定价体系,根据不同区域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并公布。制定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实行基准价格区间制度,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具体拆迁安置房项目供应的基准价格,由项目所在区政府结合具体拆迁安置房项目所在区域平均建房成本,在前款公布的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内确定。如经测算,低于基准价格区间下限或在基准价格区间范围内的,由项目所在区政府直接确定,报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确须超出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区间上限的,须经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定。
利润不得超过开发成本3%
拆迁安置房在制定基准价格时,扣除了销售成本、调减了资金成本的比例,因而拆迁安置房的基准价格将会适当低于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该办法规定,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税金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利润按照不超过开发成本的3%计算。
五种费用不得计入房价
这五种费用为,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发经营单位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房价不得超过基准价3%
管理办法指出,经过审批的拆迁安置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分割零售单套住房,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拆迁安置房价格的上浮幅度不超过3%,下浮幅度不限。拆迁安置房开发经营单位销售拆迁安置房,应按区政府公布的拆迁安置房供应基准价格,测算确定销售价格。不得在批准的房价外加收任何费用或强行推销及搭售商品。凡未按本办法规定审批价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销售(预售)许可证。与普通商品房一样,拆迁安置房在销售时也要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布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此办法适用于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的价格管理。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永县、高淳县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安置房的价格管理,由区(县)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分(县)局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制定本地区拆迁安置房基准价格管理办法,报市物价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编辑 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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