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儿子被工地保安追赶而坠河溺亡,李某的父母将田华建筑集团公司第五分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其赔偿20余万元。今天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双桥法庭开庭,并当庭作出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法庭上,围绕着李某溺亡与保安追赶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
事发后,公安机关曾对当晚值勤的四名保安作出询问笔录。他们在笔录中证实,当晚发现有人偷盗后,他们分两路进行追赶,一路追赶倪某并将其擒获,另外一路追赶包含死者在内的另外两人,但追赶过程中将人追丢。工地保安队长周某作为被告方证人出庭。你们巡逻时是否使用器械?法官问周某。没有。当晚是什么天气?有雾。小河边每天晚上都有雾气腾腾的现象。
今天上午法院审理认定,李某溺死是其慌乱逃跑所致,无法认定是保安对他实施了侵权行为。法官认为,保安主观上没有追求李某跳河致死的故意,主观不存在过错,客观上也未使用与其职责限度不相当的方式,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保安看到李某跳河而未采取救助措施,故判决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5000多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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