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现代经济纠纷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人卷入其中,如何用规则的力量解决经济生活中的矛盾,就成为大家关注的课题。为此,本报特推出“经济与法”栏目,由本报记者负责与法院联系,收集采写一些和百姓生活、企业交往密切相关的案例,并请法官予以分析和点评,希望能普及一定的经济法知识,并为消费者和企业如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提供参考。
小闵(化名)吃了商场买回来的果冻后拉肚子。遇上这样的事,一般的消费者往往会自认倒霉,因为要证明吃果冻与拉肚子存在因果关系是一件很难的事。
但是,小闵的妈妈杨女士却和商家、厂家较了真,将他们都推上了被告席,并且在一审败诉后,继续提出上诉。最终,杨女士为儿子讨回了一个公道,法院判生产厂家一次性赔偿小闵医疗费897.50元、产品检测费200元,合计1097.50元。
案件
吃了果冻后 转了三次院
2004年2月1日,杨女士在J百货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袋(三根)YM公司生产的“香蕉爽”钙奶冰爽果冻,杨女士的儿子小闵食用了果冻。次日起,小闵因呕吐、腹泻就诊过厦门市前埔医院、厦门中山医院、南京儿童医院,共计花费医疗费897.46元。
杨女士认为儿子呕吐腹泻是果冻惹的祸,为了取得证据,2004年3月5日,小闵一方在另一百货公司购买了一袋于2004年2月16日生产的YM牌“香蕉爽”钙奶冰爽果冻。
2004年3月17日,杨女士找J百货公司交涉,这家商场出具一份证明:“兹有小闵于2004年2月1日曾在我商场购买三根“YM香蕉型”果冻,当送回商场时,只剩半根,且有明显异味,由厂方代表取走”。
2005年2月5日杨女士将在另一百货公司买的果冻送往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经检测,该果冻的“菌落总数”为520。
争议
吃果冻与腹泻是否有因果关系
被告YM公司认为,小闵未能证明呕吐、腹泻是何成分导致食物中毒,也未证明食用YM公司产品与小闵呕吐、腹泻有什么关系。小闵呕吐、腹泻住院只是单方说法,并无鉴定机构的证实;小闵提交产品是在存放了355天才提交鉴定的,且鉴定标准是适用以后的标准,而不是生产时的职标准,根据当时的认证标准和检验结果,YM公司的产品不存在缺陷问题。
J公司答辩称,超市是开放式销售,公司销售的讼争产品是合格产品,小闵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购买者,其他人食用也未发生问题,且食品产生的问题也未及时向卫生管理部门反映。
法官点评
“举证倒置”帮了消费者
食品消费具有特殊姓,许多消费者因为举证问题,导致“有理却输官司”,维权以“憋屈”而告终。那么,这样的官司值不值得打?怎样打?事实上,法律更注重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类似的案件,适用“举证倒置”,也就是说,厂家必须举证自己的产品与消费者的生病没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小闵主张其因食用YM公司有缺陷的产品导致食物中毒,其据此提供了包括购物小票、销售者证明、出院小结、检测报告以及消费者申诉准办单等证据,证明了他购买YM公司产品后第二天因呕吐、腹泻而住院治疗,期间销售单位J公司出具证明,证明讼争产品有异味且产品由厂家代表取走,小闵方就讼争产品问题与YM公司交涉,YM公司已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小闵将讼争产品送交相关机构检测,检测结果为讼争产品菌落总数超标等事实,以上证据真实性YM公司均无异议,并且环环相扣、互相印证,已经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证明小闵购买的YM公司生产的讼争产品存在缺陷并与小闵呕吐、腹泻存在因果关系这一事实。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所以,作为生产者的YM公司应当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YM公司提供的厦门市湖里区卫生防疫站的检测报告,要证明他们生产的果冻系合格产品,但该报告与小闵提供的检测报告存在矛盾之处,对此YM公司解释系适用标准不同所致。可是,根据YM公司提供的其内部检验报告单所载明的内容,其内部所适用的菌落总数标准也与小闵提供的检测报告一致,即≤100,同时,YM公司在取回小闵送回J公司果冻时,也没有及时封存提交相应机构进行检测。所以,YM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之事实,YM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对小闵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J公司作为销售者,对本案缺陷产品致人损害在验收进货及销售流通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法院最后没有支持小闵要求J公司对损害后果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记者郭秀萍通讯员 李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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