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可旁听侦查审讯
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细则(试行)》明起实行
晶报讯(记者林霖通讯员孟广军梁超)记者从市检察院获悉,该院制定的《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细则(试行)》将于4月1日起实行。
据了解,该细则保障了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建立向人民监督员通报制度。检察机关定期向人民监督员通报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和结案数量以及办案情况,人民监督员因履行监督职责需要,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旁听有关案件的侦查审讯、查阅有关诉讼文书、会见犯罪嫌疑人、回访案件当事人等。
同时,该细则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有关诉讼参与人对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知情权。“五种情形”包括: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非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另外,人民监督员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意见,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报检察长批准后,移送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该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监督员办公室通报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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