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91号令)将正式实施,该规定调整了部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记分标准,主要提高了两类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
一类是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容易诱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如:运输危险物品时存在的违法行为和公路客运车辆存在的违法行为,这类违法行为,一旦引发交通事故,极易出现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
重新调整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记分标准,增加了6项需要记分的违法行为,提高了17项违法行为记分分值,降低了10项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取消了2项违法行为记分标准,对于降低或者取消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对司机的依法罚款金额不变。
具体记分调整情况如下:
一、新增记分的违法行为共6项:
(一)记2分的有2项,分别是:
1、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
2、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二)记3分有2项,分别是: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2、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三)记6分的有2项,分别是:
1、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2、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二、提高记分分值的违法行为17项:
(一)由不记分变为记1分的有4项,分别是:
1、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2、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3、运载超限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4、运载超限物品时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二)由记1分变为记2分的1项,即: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三)由记3分变为记6分的有4项,分别是: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2、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
3、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
4、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四)由不记分变为记6分的有5项,分别是:
1、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
2、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3、运载危险物品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4、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
5、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
(五)由记2分变为记6分的有1项,即: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
(六)由记6分变为记12分的有2项,分别是:
1、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的;
2、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三、降低记分分值的违法行为10项:
(一)由1分变为不记分的有2项,分别是:
1、不按规定倒车的;
2、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二)由记2分变为不记分的有2项,分别是:
1、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
2、除客运、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外,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三)由记3分变为不记分的有2项,分别是:
1、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2、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
(四)由记6分变为不记分的有1项,即: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五)由记12分变为记6分的有1项,即: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六)由记12分变为不记分的有2项,分别是:
1、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2、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四、取消违法记分的有2项,分别是:
1、逾期3个月未缴纳罚款的;
2、连续两次逾期未缴纳罚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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