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北京市商务局等部门正式对外公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细则。而商务局透露,该细则将于今年5月1日正式执行。不过,此前一直被外界诟病的返券促销并未被列入明令禁止之列。由于目前该细则还属于公示期,因此这1个月无疑成了商家的一个缓冲期。
促销的商品也可退换
消费者张小姐看中了1件上衣,商家正做换季促销,价格十分优惠,但在挑选过程中,导购小姐却告诉张小姐,这个商品是特价品,概不退换。
“即使是促销商品,商家也必须履行包括三包、售后服务、开发票、标签必须准确等义务,不得以促销为名拒绝退换货等,否则就属违规。”市商务局表示。《细则》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促销活动明示的格式条款,不得含有让消费者承担应当由零售商承担的义务;不得不合理地减免或免除零售商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得增加消费者的义务;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依法请求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等法定权利。不得以保留最终解释权为由,拒绝消费者的咨询或做出任意解释。
不支持返券但未禁止
“满××返××”几乎所有的市民都有过这样的感觉,商场返券促销返的时候痛快,用的时候却不容易。还的消费者在商场打折期间买的商品,等活动结束后一看,却发现价格比折扣的时候还低。
《细则》第七条规定:零售商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价格手段,以及利用返券(卡)方式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欺诈行为开展促销活动,以此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同时,细则中也对“原价”进行了规定,是指零售商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本细则所称“虚假优惠折价”是指零售商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商家借促销提价都属于价格欺诈。”
不过,对于久遭诟病的返券促销,虽然商务局明确表示,他们不支持返券,但在本次的细则中并未完全明令禁止。“我们提倡明折明扣,对于涉嫌虚假优惠等欺诈行为的促销我们坚决反对,但对于返券这种形式我们不支持。”市商务局昨日明确表示。
限量促销品数量需明示
日前张小姐看到报纸上写着某品牌的电视全天低价限量促销。第二天一早张小姐就跑去买,结果排了一上午,刚到自己,就被告知卖完了。
“这种情况也属于违规行为,商家限量促销时必须明确的标出商品的数量,并且在促销的时间必须满足供应,而消费者也有权利要求商家出示销售凭证。”商务局表示。《细则》第十条: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中,限时促销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限量促销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并保留限量促销商品的销售凭证;连锁企业所属多家店铺同时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各店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
另外,细则规定不得开展以低于进价的粮、油、盐、肉、蛋等生活必需品的限时限量购物活动。而大型商场、购物中心新店开业促销或者采取京城颇为流行的“××小时不打烊”模式进行大型促销时,开展前后都必须向公安机关和商务部门备案。
如有违反最高可罚三万元
商务部门昨日也明确表示,“黄金周期间,相关部门将天天展开抽查”。届时如果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照《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信报记者仇兆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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