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劳动保障局就工伤职工退休有关问题出台文件,文件规定,1~4级伤残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领取伤残津贴,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办理提前退休。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后,所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标准的,按伤残津贴标准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退休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符合生活护理依赖的,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已破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在当地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前,因工负伤经鉴定为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并从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待遇的,其死亡后,直系亲属按工伤保险规定享受各项抚恤待遇。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包括丧葬补助费2000元以及一次性困难补助费8个月本人生前月基本养老金。(夏丽霞)
来源:
新安晚报 日期:4月1日编辑: 汪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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