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 陈海
本报记者 丁国锋 本报通讯员 徐文杰
因丈夫涉嫌盗窃被捕入狱,救夫心切的李女士找到一家声称付10万元就能有办法使其丈夫判处缓刑的信息咨询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并支付了首期5万元。但这个糊涂的举动没能让李女士的丈夫免除牢狱之灾。为了讨回这笔钱李女士不得不再次走进法院,要求法院确认服务协议无效,判令咨询公司退钱。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最近作出一审判决:双方所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无效,被告咨询公司返还原告李女士48000元。
法院判决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的履行会诱使当事人采取非法或非道德的方法去影响法律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正确追究,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救夫心切 信息公司承诺包判缓刑
2006年6月7日,住在上海的李女士听到了一个坏消息,在上海永久股份苏州公司工作的丈夫成某在组织拆除公司的油漆车间过程中,指使和安排下属张某等5人盗窃公司物资,被公司值班人员当场逮了个人赃俱获,成某自知罪责难逃,不久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别人还告诉李女士,由于盗窃的数额有5万多元,她丈夫是主犯至少要判五六年刑。
这可如何是好?在苏州人生地不熟的李女士一时没了主意。这时有一条消息使她精神一振:同案犯张某的家属认识一个手眼通天、活动能力特别强的人叫侯文辉,在苏州新区开了家信息咨询公司,其实就是私家侦探,有办法使她丈夫放出来。6月13日,病急乱投医的李女士找到了这家名为苏州德邦商务信息咨询服务公司的办公地点,在听了一些情况介绍和所谓成功案例后,她决定委托该咨询公司把丈夫“救”出来。
经咨询公司介绍,她先与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剑签订一份委托协议,约定该律师担任王女士丈夫的刑事辩护人,并参照律师收费的有关规定,向律师事务所缴纳律师服务费2000元,律师费由德邦信息公司支付。
王女士被告知,除了律师合同之外,她还须和德邦信息公司签订一份咨询服务协议。6月14日,她作为甲方,咨询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咨询服务协议。协议约定:“乙方为成某涉嫌盗窃提供咨询服务,并指派律师办理案件,担任刑事辩护人,不再收取代理费;接受甲方的法律咨询服务,并通过乙方服务使犯罪嫌疑人得到缓刑;甲方应支付咨询服务费10万元。如乙方服务不能达到协议约定目标,将全额退还服务费。”第二天,李女士就将5万元汇入了咨询公司指定账户。
回到上海,坐立不安的李女士又找律师咨询。得知咨询公司收10万元竟能确保其丈夫获判缓刑,律师们感到十分荒唐,告诉她判缓刑不可能,咨询公司这样做不但超越经营范围而且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所签合同是无效的。如梦初醒的李女士一面请律师发函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咨询公司退款,一面重新委托了两名律师为其丈夫辩护。同年10月20日,通过律师的正当辩护,由于陈某属犯罪未遂又有自首情节,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从轻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人财两空 一审判决服务协议无效
丈夫被判了刑,咨询公司又拒不退还5万元,李女士落了个人财两失。2006年11月8日,李女士委托律师将咨询公司告上法院。
2006年12月12日及2007年1月26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双方的争论焦点集中在这份《咨询服务协议》是否有效上面。李女士认为,被告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指派律师属超范围经营,被告收取10万元的高额咨询费明显违反物价部门的规定,而且约定通过被告的服务使犯罪嫌疑人得到缓刑也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应属无效。由于被告代原告支付了2000元律师费,故要求被告返还48000元。
而德邦信息咨询公司认为,其并没有超范围经营,仅是提供普通的咨询服务,为原告介绍一个律师。双方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双方自愿达成,故应属有效。原告在签订协议时已接受了公司的报价,现在无权要求退款。
2007年2月1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双方合同的目的是使犯罪嫌疑人陈某得到缓刑的处理。然而缓刑的适用属于量刑的范畴,对犯罪分子的刑罚裁量权是由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个人都不具有这一权力。被告无权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理作出承诺。正确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不仅关系到公法秩序的维护,也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属社会公共利益范畴。原、被告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的履行会诱使当事人采取非法或非道德的方法去影响法律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正确追究,进而损害公法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条、第52条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承认此合同的效力有悖社会伦理,会引起社会极大的愤慨,法律应该阻止合同为实施不法或不道德的行为提供的服务。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被告咨询公司返还原告李女士48000元。
德邦信息咨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尚未开庭。
就在记者按照法院判决书记载的德邦信息公司在苏州新区金龙大厦C座7层的地址想进一步了解该公司的情况时,发现该公司已经人去楼空。门卫透露:“老板去年春节前就不见了。”记者试图拨打侯文辉的手机,也显示处于关机状态。
就在记者发稿前,侯文辉给记者打来电话,她认为:“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风险代理收费的情况比比皆是,我们和当事人签订协议是双方自愿的,法律没有禁止,说我们采取了非法非道德的手段有什么证据?”
谁来整治诉讼掮客
本报记者 丁国锋
3月28日,记者来到苏州新区工商局了解情况。
苏州德邦商务信息咨询服务公司在该局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清楚载明:“企业管理顾问及咨询、投资项目顾问及咨询、市场经济调查及咨询、信息咨询。”
咨询公司与别人签订含有法律咨询服务内容的协议是否涉嫌超范围经营?该局法制科的一位负责人认为:“法律服务以及相关咨询服务不属于工商行政部门可以核准的经营业务范围,所以也谈不到超越经营范围的问题,工商部门没有办法进行处罚。”
该负责人同时向记者解释:“经营范围核准的‘咨询’的概念,应当理解为与企业管理、投资、市场经济调查等有关的咨询服务,法律服务应当不包括在内。”
在苏州市司法局,当记者介绍了德邦信息公司从事法律服务方面的咨询业务情况后,律管处施卫兵处长认为:“该公司明显利用了当事人不懂法律的弱点。即使是律师也不能约定可以判缓刑,协议本身是违法的。”
据了解,去年4月13日由国家发改委和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该办法第12条明确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约定达不到判处缓刑的目的,就退款,明显类似于律师业务中的风险代理。”施卫兵处长说,“律师接受被告人委托,担任刑事辩护人,本身就是提供罪轻、无罪等辩护,不存在可以约定如判缓刑或无罪就可以额外收费的问题,况且,10万元的收费明显高于规定。”
而在刑事案件收费方面,早有标准可循。2002年,江苏省物价局和司法厅曾针对律师服务收费出台了通知,规定在南京、苏州、无锡、常州等地律师接受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元,即便是文件确定的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实际收费也不得超过3万元。
“司法局接到当事人投诉类似的案件,去年以来已经发生了多起,由于行业管理权限的原因,通过行政处罚手段对这类行为进行规范还缺乏法律依据。所以,尽快规范信息公司从事法律服务行为,并出台较为完备的法律规定显得十分急迫。”施卫兵处长说。
据了解,苏州数以千家的信息咨询公司,都不同程度动着“法律咨询、调查、私人侦探”等赚大钱的脑筋。这些公司的职员,虽然对外说的是律师身份,但签订的是咨询协议,有着合法的外衣,从证据上认定以律师身份提供服务就显得比较困难。由于这类咨询公司不属于律师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这些人没有律师身份,就难以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处罚。
记者采访获悉,德邦信息公司负责人侯文辉以前的确做过律师,但2005年开始就没有进行律师年检注册,现在在南京、苏州等地开公司做生意。
代理王女士起诉德邦信息公司的苏州吴中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俭向记者说:“对咨询公司的上述不规范行为,司法局管不到,工商局也不好管。目前的法律法规对咨询公司的收费行为没有明确标准,反而给正当合法的律师执业环境和声誉造成了很大的损害。”
“一些咨询公司的人常常声称自己是律师,认识某某院长,某某局长”,一位接受采访的苏州律师反映,“咨询公司的背后有不少律师围着它转,在所谓咨询服务的后台,分得一杯羹。”正是这些律师的合作,为“诉讼掮客”的不合法行为提供了掩护,也欺骗了一部分心存侥幸的当事人,使得其诈骗行为屡屡得逞,在当事人知道上当后,又没有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维护权益。
应当指出的是,很多老百姓遇到官司时,走后门,找关系的心理一定程度上为“诉讼掮客”们的行为提供了市场。本案王女士签订的这份协议,让咨询公司通过所谓的“公关”工作和“法律咨询”使其丈夫获得缓刑,她和咨询公司显然都对于所谓“工作”的内涵心知肚明,咨询公司并非法律服务机构,无非是找关系使用请客送礼乃至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应该说,类似王女士这样的当事人主观上并非没有过错,这也是这起案件应当引起社会反思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