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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电话号码可携服务亟需法律规范

  陈飞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移动电话以及移动电话的服务成本不断降低,使用移动电话的人数也不断攀升。移动电话因为其便捷性,往往成为用户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移动电话号码与用户的联系因此也更加紧密。

很多时候用户不会选择改变电话号码去选择新的移动通信服务商和新的服务,因为这样会给自己带来很多麻烦,有时甚至会造成很大损失。这种现象不利于我国移动通信市场上自由竞争局面的形成,也不利于移动通信技术与服务的发展。而移动电话号码可携服务能很好地弥补上述不足。

  移动电话号码可携服务主要有三种类型:即业务提供者可携、位置可携和业务可携。第一,业务提供者可携,是指当用户从一个业务提供者改变到另外一个业务提供者时,用户可以保留原有电话号码;第二,位置可携,是指允许用户在从一个物理位置移动到另一个位置时保留原有电话号码;第三,业务可携,是指当用户从一种业务更换到另一种业务时保留业务原有的电话号码(如从固定电话业务转到移动电话业务)。

  在上述的三种号码可携业务中,业务可携目前仅有美国实施,因为美国的移动电话号码与固定电话号码位数相同。而位置可携因其实施并无太大的技术障碍与制度障碍,且对产业竞争与消费者的保护并无多大影响,所以不再作过多探讨。但对于业务提供者可携而言,因为其涉及较为复杂的技术因素,不但与消费者的直接利益关系重大,也与各运营商市场份额的保有休戚相关,所以成为我们讨论最多的一种号码可携服务。本文如无特殊说明,所提到的号码可携服务也就是指这种业务提供者号码可携服务。

  实施移动电话号码可携服务的必要性

  移动电话号码可携制度应该为我国立法所确立,因为其有诸多优势:能全面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能较顺利地打破移动通信市场目前存在的双寡头垄断局面,引入并促进竞争。

  首先,降低用户的转网成本。实施号码可携制度可以将用户转网的成本降到最低,有利于用户行使自由选择运营商的权利。用户转网的成本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济成本,另一方面是个人信息成本。实施该制度后,用户在转网时不必另行购买新的手机号码,只需要支付较低的转移成本价格就可以保留原号码。同时,实施该服务后,用户在转网时也可以将记录在该号码上的个人信息及使用信息一并转移,这在移动通信服务由单纯的语音服务转向多媒体服务的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实施该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用户的转网成本。

  其次,促进移动通信服务市场的自由竞争。由于号码可携服务使得用户的转网成本大大降低,所以该制度会加剧市场上运营商的自由竞争。第一,实施号码可携服务后,各运营商面对用户转网的压力,将会尽力提高服务质量,希望以最合理的价格、最好的服务来满足用户的需要,吸引用户。这样就形成了良性的市场竞争。第二,我国目前正在考虑在移动通信市场引入3G标准,并为打破移动通信市场双寡头垄断的局面而引入中国电信与中国网通这两个新的运营商,那么尽快实施号码可携服务将显得更为重要。因为该服务有利于新运营商凭借自身的服务水平来争取用户,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传统运营商在竞争中的优势,为新兴运营商提供一个公平的参与市场竞争的平台,使他们能够在市场份额的竞争中发掘更大的发展潜力。

  最后,不存在技术上的难题。从1997年新加坡在世界范围内率先推出移动电话号码可携服务后,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随后相继实施了移动电话号码可携制度。至今已有美国、欧盟各国、澳大利亚、韩国、日本、我国香港与台湾地区等近四十个国家或地区提供移动电话号码可携服务。2004年我国在号码可携技术上已经有了重大突破。所以,我国实施号码可携服务不会存在技术上的障碍,实施与否只是政策考虑问题。

  实施移动电话号码可携服务的法律问题

  其一,号码可携服务的立法问题。因为号码可携服务能够促进移动通信市场的竞争,加速电信市场自由化的进程,同时该服务的实施又有诸多的细节问题需要妥善解决,所以在效力较高的立法中号码可携服务应作为一项原则予以确认,以保证该制度能正常实施而少受其他因素的羁绊。同时在效力层次较低的立法中也应该对此制度的实施作出全面细致的规定,以免在实践中因为立法过粗而出现实施混乱的局面。总体而言,号码可携制度应在我国的法律中形成一个层次有别、体系完整的制度系统,以有利于该制度的完善与施行。

  其二,可以申请携码转网的主体。因为号码可携服务的目的之一便在于维持号码用户与移动电话号码之间的稳定性,所以申请号码可携服务的申请人只能是该号码的使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具体而言,如果是“先使用后付费”的用户,那么因为该用户在开通移动电话服务的时候已经在运营商处有过登记,所以这种情形下的申请人只能是该登记人或者该登记人的代理人。如果是预付卡用户,因为用户只需要购买套装的SIM卡即可享受移动电话服务,无需到运营商处登记,所以这类用户如要办理号码可携服务则需要凭身份证件与SIM卡到营业厅办理。除上述当事人外,其他人不能申请该电话号码的可携服务。如果因为运营商的疏忽致使非权利人受让了该号码,运营商应该恢复原状,并对该号码的原使用人予以赔偿。

  其三,可以申请携码转网的条件。携码用户与运营商之间成立移动通信服务合同关系,允许用户携码转网实质上就是赋予用户保留移动电话号码使用权而解除该服务合同的权利。用户行使这项解除权应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即用户在转网前仍有权依法正常使用运营商的服务。如果用户在转网前因为欠费、违反法令、营业规章或服务合同而被运营商停机的,该运营商可在用户履行完自己的义务前提出抗辩,拒绝为该用户提供号码可携服务。

  其四,预付卡用户申请携码转网时的余额处理。预付卡用户在申请携码转网时如果尚有余额存于其账户上,对于该余额应如何处理,学者间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应该将卡上余额归于转出运营商,有人认为应该将卡上余额兑换成现金退还给携码用户,也有人认为应该将卡上余额与其携码用户的个人信息一道转移给转入运营商。

  我们认为,后两种做法都比较合适,应赋予转网用户选择权,选择两种方案中的一种以适用。如果用户没有选择,则从经济的角度考虑应该默认运用第三种方案。其理由在于:首先,预付卡用户预存话费于自己的账户,其与运营商之间形成了债的关系,在用户解除移动通信服务合同后,该话费自然应当返还给用户。否则,这些余额就变相成了合同中的违约金,这既不符合号码可携服务的立法目的,也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不能予以支持。

  其次,比较将预付卡的余额退还给用户与将预付卡余额直接随移动电话号码转移给转入运营商这两种做法,后一种做法显然比前一种做法更经济便捷,所以不妨赋予预付卡用户选择权,在其携码转网时可以自由选择退还预付卡上的余额或者直接将卡上的余额直接转到转入运营商之处。而在用户没有选择的时候适用经济便捷的方案,直接将卡上余额与其携码用户的个人信息一道转移给转入运营商。

  综上所述,应该借用现在上马3G、制定电信法的有利时机在我国确立移动电话号码可携制度,以促进移动通信服务行业的正常、有效竞争,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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