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报讯 (记者 岳德亮)浙江省政府决定,从今天起规范汉字使用,路名等13种情形用字须使用规范汉字。
浙江省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语言文字工作和使用语言文字,均须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主要包括简化字总表、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等。
其中,下列13种情形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包括各类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牌)等牌匾用字;各类公文、公务印章、信笺、信封、档案、合同、广告、公务名片、票据、报表、宣传材料等用字;各类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用字;各类企业名称,国内销售的商品名称、包装、标志、说明等用字;各类电子屏幕用字;各类汉语文教材、讲义、讲稿、试卷、板报、板书等用字;各类证件、徽章、旌旗、奖状、奖牌等用字;广播、电影、电视等用字;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处方、检验报告等用字;电子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等用字;公共场所用字,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的其他情形。
浙江省政府指出,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品包装、产品说明、广告的用语用字等,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质量技监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公共场所用字,地名标志牌、建筑物及其他设施面向公众的用字,违反规定的,由民政、城管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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