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4月1日讯 济宁市汶上县律师臧某在代理一桩货款拖欠纠纷案件时,采取风险代理方式帮助委托人打赢了官司。但按照代理合同收取20万元报酬时,委托人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一怒之下,律师臧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委托人按合同履行义务。
据了解,2006年9月,律师臧某在代理一起货款拖欠纠纷案件时,了解到委托其代理的企业经营状况较差,无力支付代理费。经过考虑,臧某提出风险代理的意见,由臧某承担诉讼期间的所有费用,等官司结束后再从法院执行来的款项中按20%的比例提成作为报酬。双方在此基础上经过协商达成了协议,并签订了风险代理协议。于是,臧某作为该企业的全权代理人到法院参加诉讼,并打赢了官司,帮助该企业追回长期拖欠的货款100余万元。
然而,案件结束后,当臧某找到该企业负责人要求按代理协议支付报酬时,企业负责人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无奈,臧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委托人按合同立即支付报酬2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风险代理合同没有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体现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原告臧某作为受托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的请求依法应当支持。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事项履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据此,法院判决委托人支付臧某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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