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以盗窃罪重判“Q币大盗”
主犯获刑13年从犯被判10年
检察官:盗窃对象是电信资费还是Q币是此案难以定性的关键,但我们认为其盗打电话充值的行为就是盗窃行为
辩护人:Q币是虚拟财产,不属于《刑法》关于盗窃罪定性的公私财物范畴,所以被告的行为不是盗窃行为
审判长:被告将实际产生的话费转嫁到被盗打地区的固定电话上,具备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法制网讯 记者余东明 通讯员吴嘉源 以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判个两年、三年,这或许是两名Q币大盗最希望看到的。
此前,“Q币大盗”陈某和胥某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入侵电信充值平台,雇人通过虚设号码盗打电话,疯狂充值Q币,然后在网上3折批发给下家,获利26万元。
为了证明两人的偷盗行为,公诉机关提供了两被告人的供述、十九位证人证言;电脑、路由器、硬盘等证物;电信话单、网上银行交易记录等书证。同时还提供了对硬盘中数据的鉴定结论、勘查勘验笔录、计算机检查笔录等证据。
“办这个案子,我们很慎重,特别是罪名问题,不同罪名的判决结果有着天壤之别,因此我们非常注重证据,此案最后以盗窃罪判决,证据是充分的。”主诉检察官周宏伟说。
记者翻阅了判决书后发现,辩护人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是这样辩护的:“一、本案财产性质不清,Q币不属于刑法上规定的财物;二、该案中受损失的对象不明确,电信、腾讯公司究竟损失多少没有具体的证据;三、盗窃数额难以估价,公诉机关以电信充值平台的记录作为认定犯罪数额不客观。”
“将实际产生的话费转嫁到被盗打地区的固定电话上,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此案具备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审判长郑超在宣判此案时说。他还解释说:“168充值平台以一元资费充值一个Q币,因此该案数额的认定应以产生的资费数额为标准,合计资费87.448万元。同时电信公司的损失和用户的损失虽然难以区分,但被告人盗打的事实是清楚的,故电信公司计费合理性问题不影响该案盗窃数额的认定。”
据悉,被告人已就此案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