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
为了稳定房价,近日广州市政府出台了俗称“穗七条”的意见。对此,各方的评价基本上是正面的,但是,对有地有钱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允许自建经济适用房,却引发不少争议。因为,它毕竟涉及了一些带根本性的问题,如国有资产流失、住房改革方向和更广泛的社会公平等。
应该看到,政府最终决定允许单位自建房,是有其特殊背景的。上世纪末,国发[1998]23号文宣布取消福利分房后,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仍然拥有相当数量的住房用地。理论上说,这些土地虽属国家所有,但是政府无法收回,这是国情。于是,一方面是城市土地供应短缺,许多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另一方面,相当数量的闲置住房用地无法得到充分利用。正是为了解决颇具中国特色的这一困境,广州市政府提出了允许单位自建房的政策,其苦心应该得到理解和尊重。
但是,对这一政策的实施,可否考虑得更加周全,以符合国发28号文规定的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例如,28号文明确提出,行业福利分房后,“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因此,应规定目前兴建的单位自建房只租不售,即所建的不是经济适用房,而是廉租房。这样,既解决了低收入家庭的困难(对这样的家庭,要一次性地拿出四五万的首期房款也是不容易的),又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更可有效地堵塞来自各方伸向单位自建房的黑手或灰手。有办法的能人对没有产权的廉租房不会有太大兴趣。与此同时,还要规定相应的国企一旦转制,这些自建房必须以成本价转让给政府并纳入社会廉租房体系,保障租户的权益。
而在解决住房问题上,政府的着力点应该放在廉租房上,大量优质宜居的廉租房,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
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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