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贵阳3月31日专电(记者周之江)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无责一方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2万元。贵州省日前出台法规,在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无责的情况下,要减轻其责任。
日前结束的贵州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通过《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具体看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是否存在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而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该条例还规定,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主责、次责、无责划分机动车一方分别承担80%、60%、40%、10%不等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无责一方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2万元。
此外,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处于正常行驶或停放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无交通事故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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