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4月1日专电(记者岳德亮)从4月1日起,各类广告中再出现随意窜改成语的谐音字等情况,浙江有关职能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日常生活中,一些企业的广告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追求广告效应,时常不吝使用错别字、谐音字。
浙江省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规定,从今年4月1日起,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语言文字工作和使用语言文字,均须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主要包括汉语拼音方案、简化字总表、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现代汉语通用字表、标点符号用法等规范和标准。
在广告中不得使用错别字、繁体字、异体字等不规范汉字和窜改成语的谐音字。各类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招牌、标语(牌)、广告牌等牌匾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对规范汉字加注汉语拼音的,应当加注在汉字的下方。如果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商品包装、产品说明、广告以及电子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的用语用字等,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质量技监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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