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居委会主任(左)以精神病患者孙某监护人的身份出庭
摄/记者 曹博远
母亲遇车祸意外身亡,患有重度精神病的孙某从此无依无靠。得知此事后,大兴区清源街道枣园社区居民委员会以监护人的身份,替孙某向肇事司机张某索赔经济损失,共计60多万元。
今天上午,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6年5月12日晚上10点半,孙某的母亲外出时,被张某驾驶的捷达轿车撞死。经过现场勘查,交管部门认定张某在事故中无责任。
但在枣园社区居委会的协调下,张某还是支付了1万多元,作为老人的丧葬费用。
居委会主任刘昌全说,孙某的母亲去世后,因为没人愿意接受孙某,根据民法通则,居委会成为了她的监护人。
开庭后,居委会刘主任发表了起诉意见。基本内容和原先的起诉状内容一致,但起诉的数额比当初又增加了几万块钱。
“出事之后,居委会才了解到孙家的情况。”刘主任说。
“我对孙某表示同情,但对居委会的诉讼身份表示质疑。应该是民政部门照顾残疾人吧?怎么是居委会呢?”被告张某说。
“交通队认定我无责,所以,我在法理上是没有责任的。”张某表示,自己“只在情理上有责任”,所以,事故发生后,所有的费用都是自己承担的,包括急救费、运尸费等。
截至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