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质量协会与招商国旅签订旅游合同后,3个月内3次接到招商国旅的涨价通知,最终还被对方单方撕毁了合同。无奈之下,质量协会将旅行社告上法庭。日前,朝阳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招商国旅远大路门市部赔偿北京质量协会损失5万余元。
据北京质量协会副会长韩以俊介绍,协会定于去年11月5日至11日到云南召开北京市第四十九次质量管理小组成果发表会。在出发前两个月,协会与招商国旅远大路门市部签订了旅游合同,委托其全程安排这次的云南会议。
然而在去年10月15日和10月21日,招商国旅先后两次以“机票”和“地接(目的地旅行社)”涨价为由,要求加价1万元和3万元。并在出团前4天,提出北京质量协会要将50余万元全部团款付清后才能履行合同,此时费用比签订合同时多出了9万多元。在旅行社毁约情况下,质量协会只能临时更改旅行社,而且耽误了会议日程。
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今年1月,质量协会将招商国旅及其远大路门市部一同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质量协会与招商国旅、远大路门市部签订的国内旅游合同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该旅游合同所附通用条款中约定,“因旅行社原因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提前3日(不含)书面通知旅游者,并承担代办证件、手续等实际发生的费用”。该条款的内容不属于合同解除中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任意一种情形,且该国内旅游合同中没有对旅游费的支付时间进行约定,招商国旅、远大路门市部也没有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于2006年10月31日前向质量协会提出付款要求,故招商国旅、远大路门市部以书面形式通知质量协会解除合同的行为系违约性质,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一审判令招商国旅、远大路门市部赔偿质量协会损失5.7万余元。
针对这一事件,北京质量协会和北京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距“五一”黄金周还有一个月,消费者出游一定要选择资质信誉有保证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内容要明确,约定合同以外的自费项目和购物次数,约定违约赔偿措施及具体数额,还要及时索取消费凭证。
同时呼吁旅游单位要严格履行签订的旅游合同,不违反合同约定的条款,不甩客、不欺客,不在旅游途中变相加价,不组织旅游消费者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和购物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