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有些物业公司就渴望拥有一种权利——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违约业主的姓名及其违约情节。他们这样做的出发点大概是:既不把欠费矛盾弄到法庭上,同时又能在一定程度上“羞臊”欠款者,让其在感觉惭愧后自动改正。
今天本报33版报道的消息,让这个堪称万众瞩目的问题继续升温。因为《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的第31条规定,满足了那些物业公司的愿望。但这也必将会引起轩然大波。
这条规定可能是解决业主欠费问题的一个手段,但不是良方妙药。
首先,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对等。假设其拥有“公布违约业主的姓名及其违约情节”的权利,那么它所承担的义务也应该公示并足够透明。这里面就包括很多物业公司都视为“内部机密”的物业费的构成、使用情况,物业服务质量考核标准、承诺等等。这应该是公示欠费业主名单的前提,但却是广大业主一直呼吁却无法实现的。
其次,在物业和业主之间,也得寻求一种对等。物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违约业主的姓名及其违约情节”,但也应该允许在同样的区域里让违约业主将自己欠款的解释公布出来,事实上,多数业主不交物业费,均由于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甚至侵害了业主的利益。而对于那些没有违约的业主,则更有权利将自己对物业的意见和建议在合适地方公布一下。
上面这两条做到了,还得考虑一下效果。对于真正的“老赖”,你就是把他名字公示了,也未必羞臊得了他;对于暂时没有钱的,你就是羞臊了他,他也交不了;而对于有钱、只是因为对物业有意见而把钱包捂紧的人,你羞臊他的效果,更是激化了矛盾。
中国古话说“打人不打脸”。而物业公司渴望的这个权利,其实正是在脸面上做文章:找个机会给他们认为不守规矩的业主一个无形的大耳光。不管有多少委屈,作为服务行业,时刻把扇业主耳光的想法当作目标来追求,就显得没有道理。
如果物业公司不能做到以上的权利对等,那么公示业主名单只会激化矛盾。这样,物业公司还不如选择其他更有效的方式解决问题。
赵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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