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苏毅)昨日,市水土保持防治监督站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联合收费窗口,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新定的水土保持规费标准对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水土保持规费。据悉,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损坏原地貌,造成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丧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征收。
据介绍,省物价、财政部门新出台的《关于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和水土保持流失防治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水土流失防治费收缴标准是:损坏原地貌的,按损坏面积每平方米2元征收,乱堆放、乱倾倒废弃土、石、砂、渣的,按每立方米3元征收,烧制石灰、水泥和采矿的,每吨产品征收1元,烧瓦、烧砖的(农民自用除外)按每万块3元征收。收费资金全部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水土流失治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