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天津市房地产交易行为,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市法制办起草了《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新《条例》涉及近几年房地产交易中最突出的二手房交易中介压款、开发商未取得销售许可证变相销售、保障住房出租等热点问题。
热点一:没许可证不得变相销售
《条例(草案)》中进一步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销售新建商品房,在未取得销售许可证时,不得变相销售新建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得以下列方式销售新建商品房:1、以认购、定购、登记、选号等形式收取预订款,变相销售;2、一定期限内自行承租买受人所购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3、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同样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虚假已售、待售信息,进行虚假销售;不得以向买受人定期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新建商品房。
热点二:经济适用房不能随便出租
《条例(草案)》将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未向政府补缴经济适用房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差价收益)和廉租房明确列入禁止出租房屋的行列。同时,凡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依法被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都禁止对外出租。
热点三:中介不能代收押金保证金
《条例(草案)》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实行有偿服务的,按照物价主管机关有关规定统一收取中介服务费,并开具正式发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除中介服务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委托人的交易押金、保证金、定金等任何其他费用。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中介服务行业相关资质证明、备案证明、资格证书、执业专用章,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不得发布各类虚假、未经核实的房地产信息,或者代理禁止转让、租赁的房地产;不得冒充、冒用网上登记客户的名义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不得以包销、全权代理、限时销售等各种名义,隐瞒委托人的真实房屋成交价格,通过低价购入(租赁)、高价售出(转租)等方式,非法获取中介服务费以外的交易差价,或利用提供中介服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可以在代理房屋交易过程中,自行收取、保管和支付交易资金,占压当事人交易资金或扣押其有效证件、房屋权属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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