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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主任遭“罢官”怒告状 索赔精神损失费1元

  谁有权利罢免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是业主大会还是业主委员会?省城华府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丁先生认为自己被小区业主委员会罢免不合法,以名誉侵权为由将街道告上法庭,要求街道道歉并赔偿1元精神损失费。最近,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丁先生败诉。

  业委会主任遭“罢官”怒上法庭

  华府嘉园小区共有住户500多户。2005年11月份,华府嘉园小区召开业主大会,超过2/3业主选举了7位业主担任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又推选丁先生担任主任。

  仅当了10个月的业主委员会主任,2006年9月3日,在长淮街道主持下,华府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3名成员召开会议,决定解除丁先生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务。同年9月4日,小区所在的长淮街道将“解除丁先生业主委员会主任”的决定以通知形式张贴在小区里。

  这一纸通知让丁先生非常气愤,丁先生说,当晚没有人通知他开会,而且无论是《物业管理条例》还是《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都只规定,业主委员会有权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并没有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他认为只有业主大会才能罢免业主委员会主任,业主委员会对他的罢免无效。街道张贴这样的通知严重损害了他的名誉。丁先生以名誉侵权为由状告长淮街道,要求街道在小区张贴致谦书、更正书,恢复他的名誉并赔偿1元精神损失费。

  法院:业委会委员有权罢免主任

  法庭上,长淮街道认为自己并没有过错,因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街道有指导、监督小区工作的义务。华府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不久,要求重新聘选物业公司,后来又有业主不同意,导致小区发生混乱和争执。他们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介入,控制了小区即将失控的局面。除丁先生外,其他业委会成员都同意与原来的物业公司续签合同。长淮街道认为,他们并没有侮辱、诽谤的言辞,也未捏造事实丑化丁先生。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委员会委员也可对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务行使罢免权。业主委员会解除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行为不违法。长淮街道到小区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是履行指导和监督职责,其张贴的通知没有侮辱、诽谤的言辞,故长淮街道没有侵犯丁先生的名誉权。据此驳回了丁先生的诉讼请求。目前,丁先生已上诉到合肥市中级法院。(孔华、曹竹凤)来源: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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