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已久的《物权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此间,在广州、济南、青岛等大中城市,均出现开发商“突击卖车位”现象。
但当开发商销售权属存在争议的地下停车场时,多遭遇业主的强力阻击。济南西部一社区业主甚至说,谁来制约财大气粗的开发商?显然,在一些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单凭几个一腔热血的业主代表,很难与开发商及其背景下的物业公司相抗衡。
《物权法》破解“卖车位”谜团
新出台的《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岳认为,这一规定是鼓励开发商及购房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时即对车库位的归属及处置方案作出明确约定,并按约定进行处置。合同约定成为解决车库车位问题的关键,这是导致目前一些城市开发商抓紧销售地下车位的主要原因。
小区临时停车收费业主说了算
因小区临时停车多是停放在露天的公共停车场地,而这些停车场地又属于全体业主,所以临时停车是否收费,收多少应该由业主来决定。
但据记者了解,目前一些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内,物业公司只是单方面决定临时停车场收费问题,业主的意见尚未纳入进来。这种现实情况,也导致了一些小区内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收取的停车费扣除相关管理成本后为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而物管公司实际上并没有权力支配公共土地,支配权的矛盾双方应该是开发商和业主。物管公司如果要划定停车位收费,必须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据新华社电)
背景
地下停车场权属之争不断
当前小区车位大致分为3类,一类是封闭式的独立车库,业主购买后拥有房产证,其权属较为明确;二类是地下停车场车位,目前主要由开发商进行出售或出租;三类是占用楼外空地的临时车位,这类车位因占用业主的共有面积,归业主所有。目前最容易引起争议的主要是地下车位的权属问题,是业主无偿使用还是由开发商出售或出租给业主,或是只能收取管理费用,业主与物业及开发商方面各执一词。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物业管理用房、停车场(库)、自行车棚等物业管理服务设施属全体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作他用,不得抵押、交换、买卖。业主据此普遍认为,地下停车场的建造费用已经摊在商品房的价格里面,并且小区内的土地属于业主共有,所以要求免费使用地下停车位。而目前,多数开发商实际上是以所有人的身份在出售或出租地下车位。(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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