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镇江4月3日电 记者蒋德通讯员杨维松今天,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企业要求某银行变更信用记录纠纷案,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消除其电脑系统中原告的记录。
1997年12月至2000年5月间,镇江外贸轻工有限责任公司向镇江市某银行支行累计借款882.7万元。
2006年,泛华公司申请贷款,因其银行信贷咨询系统中有“不良贷款”116.8万元的记录,申请被拒。交涉后,2006年3月,该支行出具了《情况说明》,言明系“因操作人员未将结汇款归还该笔打包贷款,而是收回另一公司镇江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与镇江外贸轻工有限责任公司无关联关系)结欠我行贷款,导致该笔打包贷款悬空,直至不良”。
2006年11月,泛华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消除其不良贷款记录。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原告已实际还款的情况下,由于被告操作上的原因导致原告存在不良贷款的记录,使原告在金融机构的资信受到了非客观的评价,已实际影响到原告的正常贷款申请。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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