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条”利好消息不断。昨天,市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将于本月底正式实施的《上海市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与职务奖酬实施办法》,首次兼顾了发明人和单位双方的利益,以进一步激发科技人员创新积极性。
目前,我国对职务发明人如何得到应有的奖励报酬,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定,容易造成“单位吃肉,权利人喝汤”局面。
保护发明人“知情权”
相对于单位,职务发明人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对职务发明成果的去向,往往也是“单位说了算”。更有甚者,为了不向职务发明人支付报酬,有些单位宁愿宣告自己专利无效,无偿放弃发明成果。
新的细则中,发明人的“知情权”得到充分保护。不论单位自行实施,还是许可、转让他人实施,都要在规定时间内告知发明人。同样,单位若要转让或无偿放弃专利权,也应优先告诉发明人,根据发明人的答复,再签订有关受让的书面合同,并就权利义务作出约定。
“非货币”转让也有报酬
根据现有法律,职务发明成果在自行实施或许可(转让)他人使用两种情况下,单位应向职务发明人支付一定比例的报酬。但在如今越来越多的交叉许可或“专利联盟”等交易形式中,某个发明成果转让后的收益,并不体现为“有形”的资金。这种情况下,发明人应得的报酬很容易被“赖账”。
细则规定,这类特殊转让的收益,可参照市场价格,由单位和发明人协商确定,或者委托评估单位确定。同样,如果该成果因被侵权而获得了赔偿费,扣去诉讼或仲裁成本后,也是该成果产生的“收益”,发明人也应获得报酬。
计算报酬,给出参考价
众所周知,发明成果实施或转让后,需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给发明人的报酬。但究竟多少比例才算最合理最兼顾双方利益?这次的细则给出了一系列参考指数,例如职务发明创造在整个产品或工程中的技术贡献比例,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报酬提成比例,发明人的个人贡献度等。
市知识产权局政策法规处有关人士强调,这套细则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为规范职务发明奖酬而给出的指导性文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此基础上以合同形式约定有关权利和义务,避免事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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