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难道当初离婚时的约定就成了废纸?”陈女士百思不得其解。离婚时她放弃了大部分的财产,同时约定免除自己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可是生活捉襟见肘的前夫又把她告上法院,要求她支付抚养费。当得知自己必须要支付每月300元的抚养费时,陈女士呆住了。
2000年10月12日,姜先生与陈女士协议离婚,考虑到女性带着孩子再成立家庭就比较困难,陈女士放弃了对孩子的抚养权。“为了平衡,我放弃了大部分的财产,房屋和装修等物品都给了前夫。”陈女士说,她自己仅拿走了3万余元的存款和金首饰。同时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陈女士不承担抚养费,但每周可以看望孩子一次。陈女士并不知道,这份协议并不是“尚方宝剑”。2003年,姜先生下岗了,长期处于无业状态,抚养孩子就变得非常困难。尤其是2006年,孩子就读高中要支付3万元的择校费,这更让姜先生犯愁。感觉自己快被压垮了,姜先生只好带着孩子诉至法院要求前妻支付抚养费。“当时约定我不用支付抚养费的,这个钱我无论如何都不会给。”陈女士态度很强硬。近日,苏州沧浪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及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从本案父母离婚时的协议看,无法确定协议中财产的分割已包含子女的抚养费在内,该协议更不得剥夺子女主张抚养费的权利。判决陈女士自2007年4月起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3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