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去年8月开始转换天然气至今,深圳气价一直未定,深圳燃气集团就按照每立方3.95元的“暂定价”收取,但市物价局负责人昨日明确表示:该局从未批准过3.95元这个所谓的“暂定价”,用户则发现按“暂定价”收取的燃气费比物价局规定的高。
部门观点
市物价局:预收价按前三月石油气均款80%收
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局在《关于预收天然气款的批复》(深价管函200651号)中已明确:“同意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向已转换使用天然气的用户预收天然气款,具体办法为:按用户转换前3个月平均液化气款的80%预收,待天然气销售价格政策出台后再按多退少补的原则结算。”除此以外的任何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都没有经过该局的批准。市物价局马副局长表示,深圳天然气还没有制定出暂定价,他也不知道所谓的“3.95元暂定价”从何而来。
燃气集团:按物价局精神定出3.95元?
记者于是拨打燃气集团热线电话25199999,接线员先是肯定地告诉记者,“3.95元是物价局批准的暂定价”,在记者追问是哪个文件批准的之后,该接线员又找来热线咨询部门的负责人徐小姐,徐小姐答复记者说,3.95元是燃气集团按照物价局文件的精神制定出来的暂定价,具体的制定办法是:原来液化石油气是每立方15.6元,天然气与液化石油气的热值比是1:3,市物价局要求按前三月液化气均款80%收,所以燃气集团天然气暂定价的公式是:15.6/3×80%,但是,记者按照这个公式一算,却发现得数是4.16元,而不是3.95元。这是为何?燃气集团工作人员并不能做出解释。他们只是说,物价局要求的做法操作起来很复杂,因为每个用户前三月的平均用液化石油气量都不同,一家一家算下来,工作量太大太复杂,所以他们自己制定了这个计算公式。
实地调查
按“暂定价”会被多收费
记者查询了福田区丽阳天下名苑秦小姐家里的用气情况,秦小姐说,家里每月的用气量都差不多,燃气主要用于三个人洗澡和每天做一顿晚饭,她家转换天然气的时间是2007年1月12日。秦小姐家的燃气费存折显示,2006年10、11、12月,家里的管道煤气费分别是49.3元、49.3元和64.9元,平均每月54.5元;如果按照市物价局的规定,那转换后的几个月,应该按照每月54.5元×80%的标准来计算,也就是说,秦小姐家每月被扣掉的燃气费应该是43.6元。但实际上,秦小姐家的燃气费存折显示,2007年1月、2月、3月的费用分别是124.8元、67.15元和71.1元,平均每月88.51元,这三个数字是按照燃气集团的“暂定价”计算出来的,用88.51减去43.6,等于44.91,“也就是说,按燃气集团价格收取的燃气费,比按物价局文件标准算出的燃气费平均每月多了44.91元?”秦小姐大吃一惊。
为了进一步验证秦小姐的说法,记者又联系了家住福田区天然居的孙先生,他家在2006年10月进行了天然气转换,2006年12月、2007年1和2月三个月天然气费平均是97元,2006年9月、10月和11月这三个月平均是每月91.6元,“91.6的80%应该是73.3,但是燃气集团却平均每月多收我23.7元?!”
记者随后又随机采访了南山区假日湾畔等4个小区的业主,与他们一一“算账”,结果发现,按照3.95元的“燃气集团暂定价”计算出的燃气费,均比按物价局算法计算出的燃气费多,平均每月多收的钱在20元到40多元不等,用气量越大,被多收的钱就越多。
专家说法
律师:涉嫌违反价格法
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的侯松涛律师认为,燃气集团的这种做法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该法明确规定了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公用事业价格要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经营者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所以燃气集团自定“暂定价”涉嫌违反该法。
记者昨日也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的“省长信箱—来信选登”页面看到,深圳龙岗的用户向省长反映深圳燃气集团按照4.16元的“暂定价”收取天然气费,深圳市工商局回复说“我局价格处已明确告诉燃气集团按4.16元价格预收是错误的,必须立即制止。预收气款必须严格按照深价管函200651号的规定。”
经济学博士:定价依据被偷换燃气集团关于“暂定价”看似合理的解释,却被厦门大学毕业的经济学博士周波指为:偷换了定价依据。周波说,抛开定价学的基本概念不说,单是从数学公式上,就可以看出,物价局的定价依据之一是月平均用气费,这个费用,是用气量乘以价格算出来的;而在燃气集团的定价公式“15.6/3×80%”里面,根本没有用气量这个依据,只有液化石油气价格这个依据,从数学的角度上说,就是一个变量被抹掉了,于是它的影响也被抹掉了,在实际中,这就意味着,用气量越大的用户,被多收的钱就越多,用得少的用户,影响就小。(记者王鹂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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