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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发包农民集体所有的水塘,村委会认为无效;村委会发包农民集体所有的林场,村民认为无效。近来,有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纷争屡有发生。那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到底归谁?处分又要履行怎样的程序?
村民小组发包水塘村委会称越权
2005年4月15日,淮南市凤台县某村村民张武和王涛两人与同村的4位村民小组负责人,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张武、王涛两人承包村内集体所有的南沟、老荒等荒废的水塘,以发展水产养殖业,承包期为20年,承包费为每年400元。
协议签订后不久,该村村民委员会了解到鱼塘发包的情况后认为,水塘所有权归村委会,4村民小组负责人未经村委会同意及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擅自将村集体所有的水塘发包出去,属越权行为,承包协议因此无效。但当初承包水塘的张武和王涛认为,村民小组就是水塘所有权人,小组负责人有权发包。
争执难下,双方只好诉至法院。2006年2月,案经两审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四位村民小组负责人与王涛和张武签订的水塘承包合同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属越权发包,无效。
村委会发包林场村民提异议
无独有偶,在宣城市泾县,也发生过类似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纠纷。2003年11月,泾县某村召开村民代表、村委会会议,决定将该村林场113亩松林发包给信用社,当时,参加会议的11名村民代表有8名在该决定上签字认可。2004年3月,该村村委会与信用社签订了一份林场土地承包经营协议。
可协议签订后不久,当时没有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其他村民便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议决定,擅自与信用社签订协议书,将林场发包出去,侵害了全体村民的合法权利,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无效。今年3月,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村委会发包行为符合民主议定原则,转让有效。
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多种形式
同是发包农村集体土地,一个发包行为有效,另一个发包行为无效。那么,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到底谁有权处分?如何履行处分程序?
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王琼科长告诉记者,水塘、林场等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在我省农村,农民集体又有3种存在形式:即村民小组(过去的生产队)、村委会和乡镇。因此,村民小组、村委会、乡镇都有可能成为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关键是看谁有证据证明自己就是所有权主体。如果能够提供相应的权利证书和事实予以证实,就能行使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处分权。王科长说:“目前,我省95%以上的农民集体土地是归村民小组所有。”
处分集体土地并非一定无效
那么,村民小组、村委会以及乡镇在处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又要履行怎样的程序呢?省农委经管处的秦科长告诉记者,村民小组处分集体资产,应按照公开协商、民主议定的原则,经本集体成员讨论决定,实际上是由一户一个代表参加讨论;村委会处分集体资产一般须经过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乡镇处分集体资产由于受人口太多的条件限制,一般由乡或镇的政府直接进行处分。
如果权利人擅自处分集体土地或是无权处分集体土地,是否导致合同无效呢?“并不必然导致无效。”秦科长说。如果所有权人事后追认或是没有提出异议,合同一般被视为有效。但如果处分人擅自改变土地的性质(如农用地改成非农用地),或是有关负责人私自出售土地,收益归自己所有,处分行为无效。(许忠德)法条链接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有权发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承包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来源:
安徽法制报 日期:4月5日编辑: 孟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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