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一个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对话
怎样才能真正帮助农民工
对话人:
甲方 法制网记者 蒋德
乙方 沈建新,江苏省启东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一个来自农村、许多亲戚都是农民工的法律工作者。
对话主题:
启东市是有名的建筑之乡。工作关系的交往,尤其是家乡的这种环境,使沈建新接触了大量农民工,也促使他不停地思考农民工的许多问题。当记者和他聊起农民工时,他的话匣子一下子就打开了。话题很实际:“怎样才能真正帮助农民工?”
开栏语
对话是沟通,是交流。视点版“对话”沟通交流的内容,是社会所关注的新闻事件和热点问题;是通过记者与特殊个体的交流,将独到的认识和理解奉献给读者。
在这张薄纸上面是两个个体的对话,在这张薄纸背后是媒体和广大读者的沟通和交流。盼望着这种沟通交流不要停留在纸面上,而是心灵间的。
甲方:听说你刚刚做完对500名农民工的调查,有什么收获?
乙方:我发现,最大的问题是,农民工很少有劳动合同。事实上,60%以上的农民工不知道劳动合同为何物。比如志良镇的张老伯,今年50多岁了,在外从事泥工活已经10多年。我问他劳动合同的事,他说自己从没签过劳动合同,只要有活干就行了。我又问他,如果碰到拖欠工资或者工伤什么的怎么办?得到的回答居然是,“只好自认倒霉喽”。
甲方:像张老伯这样的农民工恐怕不是个别现象。据我了解,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农民工,多数没有签劳动合同,而建筑企业这类农民工集中的地方,如果是包工头使用的农民工,签合同的也不多。一般他们都是通过亲戚朋友的介绍外出打工,一旦出现问题,他们的利益很难从法律上给予维护。看来,还是要加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打工一定要签劳动合同。
乙方:是要加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但不能单靠农民工自己。我们启东市,农民工从17岁到60多岁,各个年龄段的人都有,大多数是初中高中毕业。他们并不是都不知道劳动法。有一个高中毕业的农民工就对我说,“我也想签劳动合同,但人家不和我签,要干就干,不干拉倒,反正不签合同也干的人多着呢。”
甲方:看来,推行劳动合同,贯彻劳动法,关键是要政府来规范劳务市场。比如,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凡有用工,一律得签劳动合同,凡不签劳动合同的,一律给予处罚,包括罚款、吊扣经营许可证等行政的和经济的处罚。就农民工的弱势地位而言,让他们要求签合同是不现实的。
乙方:是得这样。因为劳动合同是农民工一切维权行动的基础,没有劳动合同,我们连法律援助都难以实施,因为难以确定劳动关系啊。
再说,没有劳动合同还会出许多问题,比如超时、超负荷劳动。这在轻纺、服装行业尤其普遍。合作镇有个龚卫花,初中毕业就在一个个体老板家从事电脑绣花。她说,许多小姐妹,加班加点,甚至24小时连轴转,只要老板在伙食上改善点,她们就感激不尽了。你让她们找老板要加班工资?
建筑等重体力活又是另一种情况。近海镇一个姓黄的农民工,一无技术、二无特长,只能做小工,提沙浆。他告诉我,“原来一个小工负责4个大工,现在我一个人要负责6个大工,一天到晚,忙得脚不踮地。”问他老板有没有给他加工资,他还怪自己:“谁叫我没技术呢。”
工厂企业也是这样,生产线上要10个工人,可偏偏只派8个人,甚至6个人,又不多给工钱,这不是增加工人的劳动强度么?
甲方:这简直与卓别林的《镀金年代》差不多了。要解决这个问题,看来不但需要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劳动部门加强劳动执法监督,恐怕还需要科学确定各项生产流程,规定各流程的劳动人数。没有规范,凭什么确定劳动强度呢?
乙方:还有劳动保护和工伤。按照劳动法,为避免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遭伤害或职业危害,用工单位要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但农民工很少能享受到这样的待遇,这当然会影响生产安全和农民工的人身安全,所以农民工出工伤事故的比较多。但由于没有劳动合同,遇到工伤后他们根本享受不到正常的工伤待遇。
我曾经碰到过一位农民工,他从建筑工地的脚手架上摔了下来,被摘除了一个肾脏。他出院时,包工头要他签订一纸协议:今后一切与包工头概不相干。当时,这个还不能站的农民工的惟一要求竟然是:“等我站起来了,能不能让我到你工地上开开卷扬机。”
甲方:这样看,农民工不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一个原因。但农民工的各种保险,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都是问题。据说,今年才有可能使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面推广到50%。这中间有一个问题我觉得很奇怪,既然劳动法中有规定,为什么不能用“必须执行”这种强制概念,而总是用“推广”和“推开”这种宣传成分更多的概念呢?
乙方:强制实行保险?那当然好。其实只要政府一强制,很多问题就好得多。比如拖欠工资问题,由于政府监管力度大,现在老板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已经少多了。但是,当他们经营发生困难的时候,农民工还是第一受害人。比如现在的建筑市场,大多是搞层层转包。等到农民包工头手中,也实在算不清是第几层老板了。而农民工的工资款,往往同工程款绞在一起,如果中间某一环节出了问题,农民工的工资就很难保障了。
春节我见到一个姓龚的包工头。去年,他带本乡的20多位泥工到外地承包某项工程。房子建好了,可与龚某接头的人不见了。龚某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一方面,拼命追寻自己的上线;另一方面,千方百计地躲要工资的农民工,搞得大年夜也不敢回家。姓龚的告诉我,“都是乡里乡亲的,有钱我哪有不发工资的道理,我也实在是没办法呀。”你看,这种杨白劳当得冤不冤?
甲方:这确实是问题。南京去年底发生几次包工头以爬高压铁塔、跳楼相威胁讨要工资款的。但是,你这承包工程是有合同的呀,到法院打官司不是能解决吗?
乙方:打官司?这对农民工又是一难。就拿拖欠工资来说,劳动仲裁、复议,再到法院,一审、二审,农民工哪有精力和时间搞什么调查取证和参与诉讼。就是包工头,他也不行。农民工屁股后头盯着,他也等不了。所以,不懂法的农民工不知道通过法律援助的办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懂法的也不太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他们要么采取过激行为,很容易形成群体性事件;要么就自认倒霉。
甲方:那就没办法了吗?
乙方:也不能说没有办法。比如去年1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对农民工申请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时,法律援助机构不再按一般程序去审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情况,而是直接办理。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现行《法律援助条例》的突破。
甲方:是啊,要解决这个问题,还是得在立法、执法上解决问题,政府得多挑担子。因为只要劳动力是买方市场,单靠个人的维权,或者靠经营者的善意,都是难以保证劳动者的权益的。但是,个人没有办法,法律却不会无能。比如,在立法上,如果我们在刑法上设立恶意拖欠工资罪和漠视职工权益罪,用刑法来支持劳动法的相应条款,相信侵犯农民工权益的事情就会少得多。当然,用立法解决问题还需要一个过程。
乙方:现在也不能光等立法。应该说,现在有权对用工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不少,但却处于一种人人都管人人都不负责的状况。税务部门只负责收税,工商部门只负责登记注册和打击假冒伪劣,劳动、工会、妇联等部门,多数情况下也只是在出了问题后才出面干预。如果政府加强执法力度,把各部门的力量联合起来,相信会好得多。你想啊,如果工商、税务、劳动等有关部门能在维护职工权益,尤其是维护农民工权益上,和工会开展联动,就像法院执行联动机制那样,效果一定要好得多。连严介和那样的大富豪都怕执行联动,何况一般的小老板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