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南京消息日前,南京市委出台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列出十项内容要求副处级以上(含处级副职)党员领导干部定期向组织进行报告,其中包括个人婚姻变化,隐瞒不报者要受处理。
据了解,实施办法列出了十项需要报告的内容,除了第10条“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其他9项非常具体,其中个人的婚姻变化、有没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因私出国(境)情况等都在需报告内容之列。其次,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近况也被列入了报告内容。办法规定,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十项状况都必须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