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厂对生猪注水最高拟罚20万
综合新华社电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将被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对生猪屠宰实行许可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实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屠宰厂(场)应当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其中,片猪肉还应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方可出厂(场);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此外,根据征求意见稿,未获得生猪屠宰许可证屠宰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其屠宰工具、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生猪屠宰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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