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有义
“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医院尤其公立医院的宗旨就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
“可因为‘救死扶伤’而产生的‘死账’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上百万元,谁来负担?法律并没有明确这种情况下的费用负担问题,我们医院的苦衷谁能明白?”
……“见死不救”的矛盾在激烈的争执中进行了许多年。
演化至今,矛盾双方都已经非常理性。医院承认:救死扶伤是法定职责;媒体探讨的话题,也从“医院见死不救,没有医德”,演化为“医院应当如何救死扶伤”。
3月31日,在医政管理年暨全国医改工作会议上,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再次特别重申了这样一个观点:对需急诊抢救的患者,医院、医生必须坚持先抢救、后缴费的原则,坚决杜绝见死不救等违规违法行为。
之所以谓之“再次特别重申”,是因为,在2006年1月的全国卫生工作会议上,卫生部部长高强已经指出:要建立医疗救助基金,不许见死不救。
卫生部高官的表态,让很多人看到希望。可就在这个观点被重申后的第二天,4月1日,一名贫困产妇因出现子宫破裂先兆和大出血症状,先后到昆明三家医院寻求帮助,但都因为身上带的钱不够而被拒之门外,生命危在旦夕……
从“救死扶伤”再次演化为“见死不救”,医院的公众印象,在媒体和网民的口水中,也再次变得灰暗。
在这种循环往复的由头里,矛盾被继续深入地探讨下去。
其实,何止杨代会的遭遇不能被理解,还有很多事不能被理解
一位母亲的经历
3月23日下午,当记者来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门口时,在瑟瑟冷风和蒙蒙细雨中,杨代会仰着头曲下双膝,脸上流下的已不知是泪水还是雨水,她几乎喊着说:“我要上诉!”
据知情律师对本报记者介绍,杨代会为抢救食物中毒的儿子吴佳佳(化名)几经周折,被几家医院拒收,最终儿子不治而亡。之后,愤怒至极的杨代会将四家医疗机构告上法庭,索赔99万元。“一审的判决结果是,望京医院、和平医院、北京急救中心对吴佳佳死亡承担次要责任,共计赔偿2.1万余元。此前一同被列为被告的华信医院(清华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不承担责任。”
2004年,杨代会与丈夫和两个孩子,举家从重庆到北京打工。丈夫在一家工厂做工,杨代会则靠收废品换钱,日子虽然艰辛,但一家四口和和睦睦。
2005年9月7日下午5时40分,大儿子突然神色慌张地跑回来说:“妈妈,弟弟那个嘴好像是乌(青)的,是不是感冒了?”杨代会急忙跑到外面,看到3岁多的小儿子吴佳佳手里拿着刚买的玩具汽车,但手在发抖,话也说不出来。
杨代会连忙抱起吴佳佳,向医院赶去。一路上,吴佳佳的病情越来越重。
当天晚上7点半左右,杨代会来到北京市酒仙桥附近的华信医院。该医院医政处的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回忆说:“孩子被送到医院当时就是昏迷的,就没有意识。另外,瞳孔已经散大、固定了。我们也听不到心音,摸不着大动脉搏动,也没有呼吸。”
在用尽所有急救措施后,8点45分,医生走出了急救室……吴佳佳永远离开了他的妈妈和这个他还未知的世界。
据记者了解,和吴佳佳一起中毒的还有几十个孩子,他们均是食用了一种“毛鸡蛋”后,突发病症,但是这种中毒病症并不会迅速致人身亡,况且,吴佳佳是第一时间被送到医院的孩子之一,而这起事件中死亡的孩子只有吴佳佳。为什么?
从杨代会到华信医院,打车只需10几分钟。从下午5点40分到7点半,将近两个小时的时间里发生了什么呢?
杨代会第一时间到达的是和平医院,此时距离吴佳佳发病只有20分钟左右。在医院门口,杨代会被下班的大夫拦了下来。医院给出的理由是:“我们这儿没有儿科,你抓紧到其他医院,比如华信医院。”愤怒的哥哥抱着弟弟往里闯,但没能成功。
因为不知道华信医院所在地,无奈之下,杨代会乘车来到望京医院。
赶来的医生进行了初步的检查后,给吴佳佳进行吸氧、输液等初步治疗。从望京医院出具的一份诊断证明书上看,当时吴佳佳的症状是“嗜睡,呼之有反应,全身紫绀,阵发呼吸急促”。望京医院事后提供的吴佳佳急诊病历上也显示,医生已经怀疑吴佳佳可能是“食物中毒”。可是进行了初步的处理后,医生却要求杨代会呼叫120急救车,将吴佳佳转院,原因是望京医院没有儿科急诊。
杨代会说:“我们没有手机,你们的电话能借我们用一下吗?”医生没有答应。他们只能向坐在走廊里等待看病的人借来手机。时间一分一秒过去,就在等待120救护车的这个时间里,又有一部分中毒的患者陆续来到望京医院就诊,医生诊断后,给他们迅速注射了解毒催吐药剂———美兰,注射后,中毒者就吐出了腹中的有毒物质,病情得到缓解。
杨代会急忙询问大夫:“为什么不给我们家孩子打那个针呢,打那个绿色的(美兰)?”最终,望京医院也没有给吴佳佳注射美兰。
7点8分,北京市急救中心的120急救车到了,但一个半小时后,吴佳佳去了,他丧失了最宝贵的急救时间。
杨代会无法想像更无法理解自己孩子离去的理由。
其实,何止杨代会的遭遇不能被理解,还有很多事不能被理解。
据《新京报》等媒体报道,从齐齐哈尔市来北京打工的王建民,2005年12月11日晚因腹痛吐血,被120救护车送到北京同仁医院,因无钱治病,打了止痛针后离开医院。12日晚,患者因呕血,再次被送往同仁医院就诊,在一楼走廊厕所门口的担架车上疼叫半夜,并且大口大口吐黑血,但医生称:钱送来了才能治疗。13日晚,嘴角有血的患者被发现躺在该院二楼耳鼻喉科门口,被抬到一楼时已死亡。
《重庆晚报》报道,2006年6月28日晚,在重庆北碚区李秀江家,其母因为脑溢血突发晕倒家中。北碚区第九人民医院接到电话后,派出急救车赶到现场,李秀江的父亲说老伴一直是在北碚中医院就诊,要求送往中医院但遭到拒绝。最后,北碚区第九人民医院的医生向李秀江索要了100元的出诊费后,空车折回了医院。2个多小时后,李秀江的母亲才被送到北碚中医院,但终因救治无效死亡。
……
一定条件下的见死不救行为应当入罪
一项律师的分析
北京恒德律师事务所的吴朝华律师,曾经在河北某地检察院作了将近十年的公诉人。一直以来,他都坚持:一定条件下的见死不救行为应当入罪。
他认为,首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已经明确了医院的基本法律定位,即“医疗结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人民的健康服务。在医疗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医方没有选择患者的权利,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就应对其拒绝诊疗的行为承担责任。”
该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所谓危重病人,就是按照一般医学知识,如不及时抢救就有生命危险或留下重大、永久性后遗症危险的患者。”
“救死扶伤,防病治病,是医生的神圣职责,对急危患者仅仅因其未及时付费就不予诊疗、见死不救,除了严重违反了医生的职业准则,丧失了应有的职业道德,应当受到舆论的严厉的谴责外,而且是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而医疗机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关于民事责任: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对于急危患者不予救治,医院和医生违反了其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从上述法律法规可见,医院是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医生受执业医师法约束,是负有特定义务的特殊职业。在这种情况下,对急危患者的不予救治,医疗机构和医生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从主观上是持放任其发生的态度,客观上属于医疗故意加害行为,即是以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了他人生命健康权。
患者的交费虽然是医疗合同的要件,是患者应尽的义务;但是否交费本身不影响医疗合同的生效。如果诊疗完毕病人有能力而不交费,医院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但不能在急危患者请求诊疗时以未交费为由拒绝救治。
从急危患者到医疗机构求助开始,不管医院和医生情愿与否,双方间即成立一种合同关系,从另一个角度上讲,既然法律和行政规章规定医院和医生有法定的救治急危患者的义务,医院和医生怠于救治,就是对患者获得帮助权的侵害,应当对患者或其家属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家属可选择其一提出赔偿请求。如果以医疗机构侵权为由提出赔偿请求的话,除物质损失外,还可一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行政责任:
医院和医生对危重病人见死不救的行为,除了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关于刑事责任:
不仅如此,医生对于急危患者见死不救的行为还可能涉嫌犯罪。
对于到医院求救的急危患者,依据其职务及业务所要求负担的特定义务,医生负有救治的义务。如果有能力救治却不履行诊疗的义务,从刑法角度上讲是一种不作为,是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的放任,如果因此而造成严重后果,就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间接故意),将会受到刑法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也规定,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医疗费用无处追索的“死账”累计竟然达到762.37万元之多
一家医院的苦恼
在记者收到的一份传真上,被重点作了标记的有这么几项内容:2006年全年共收治“三无”病人39名,累计花费46万元;2007年1月份至3月中旬,收治“三无”病人4名,初步统计花费2.6万余元,其中一人仍在接受治疗。
什么是“三无”病人?医院行内特指那些无钱、无地址、无家属的紧急疾病患者。
这份传真由河北省一家大型医院特意传给本报,但是,该医院医政科负责人在发完传真后对记者说:“我们只是想证明:医院并非某些媒体所宣传的那样没有社会责任感,但是这种责任感下,每年将近50万元的经费就成为了‘死账’。”最后,他特意强调:“请不要报出我们医院的名字,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不堪设想?是否言重了呢?”记者追问。
这位负责人解释:“没有。试想,在没有被媒体宣传的情况下,我们每年尚有如此之重的负担,一旦被你们宣传为典型,好名落下了,负担会成几何数上升啊!”
或许这位负责人的担心不无道理。但更为沉重的思想包袱还在后面。
龚大夫现在供职于北京一家医院,来北京前,曾在银川一家医院。他说,在宁夏的时候,他曾经历了这样两件很是稀罕的事情:
2004年底,一个一条腿高位截肢的流浪汉突患脑梗塞倒在火车站,被紧急送到医院,经医生及时救治脱离了危险。半个月后,这位湖南籍的流浪者病愈,医院就将他送往附近一家救助站。没想到,救助站却以他是外地人为由拒收。医院几经交涉,在民政厅有关部门的干预下,救助站才勉强将人留下。
还有一次,一位患脑溢血的山东来宁打工者被同乡送来,医院立刻组织会诊、抢救,终于使那老汉转危为安。住院治疗一段时间后可以出院了,恰好老汉的哥哥也从老家赶来,医院给两人买了车票以及食品和衣物,直接送上了火车。第二天“110”打来电话,说某地有一重病号急需救治。医务人员乘救护车火速赶到,一看竟是他们头天送走的那位患脑溢血的老汉。
原来,贫穷的哥哥觉得弟弟回去也是个死,就半道下车叫了几个老乡要活埋弟弟,被人发现报了“110”。此时患者的病又加重了,医院只好再次全力救治。病情稳定后,医院多次与患者所在地民政部门联系,并再次给买了卧铺票和食品等送上火车,终于使事情得以了结。
另让,一些“三无”病人的遗体处理,因为有的无人认领,也成了医院一大难题。据记者了解,仅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2005年就有6具无名尸体长期占用冰柜,致使其他遗体无法正常安置,最后通过公安部门才作了处理。
龚大夫说,他们最怕两类人:
其一是弃婴。现在在医院弃婴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小孩要送往福利院,按规定必须要等待三个月,确定是父母遗弃者,方可办理移送福利机构或领养手续。而这几个月里,孩子的吃、住、抚养、医疗等,均要由医院负责,给医院带来的额外负担可想而知。
其二是醉鬼。“120”常常拉回一些酒醉受伤或打架受伤者,这些人经急救有的撒腿就跑,有的不说家庭地址,弄得医院既要救治还收不到医药费;有的司机交通肇事被刑拘,医院救人为先,结果被撞伤人的医疗费迟迟没人支付,不少最后不了了之,就只好又由医院负担了。
北京一家儿童类医院,2000—2006年的财务报表上显示: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医疗费用无处追索的“死账”累计竟然达到762.37万元之多。龚大夫补充说:“这应该不包括医疗费以外的其他开支。”
“我们医院担心的不是落下一个‘见死不救’的骂名问题,而是这样的问题能不能被全社会重视起来。因为这样的问题不仅仅是医院,也不仅仅是政府所能解决的,它是一个全民的问题,一个全社会都应该参与解决的大问题!”龚大夫说:“他今年的博士论文题目就是这样的内容。”
除了建立医疗救助制度之外,慈善医疗基金的发展,也成为一场考验全民素质的大课题。
一个值得深究的话题
据介绍,针对“三无”病人的现象,黑龙江民建省委曾经有一项提案。
1、政府要把解决“三无”人员的救治和安置问题列入政府议程,协调民政、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共同研究解决。
2、尽快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形成救助机制。由政府建立用于“三无”病人急救的社会基金,使急病患者得到有效、及时治疗,并成立“三无”病人治愈后专门安置机构。也可以指定一家二级医院作为专门医院,集中收治“三无”病人。
3、调整政策,由110巡警将未患病的“三无”人员,如弱智、醉酒、沿街乞讨人员直接送到专门的安置机构,而不是全部送入医院。
全国政协委员杜如昱说:“医疗的本质具有两重性:一是权利,二是商品。基本医疗、急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救治,这是每个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而不同的医疗价格享受不同的服务,此时的医疗服务便成为一种商品。政府应负责基本权利的那一部分,为那些交不起钱的贫困线以下的人支付急救的费用,增加专项资金‘埋单’。这就是说,对贫困人群的救助,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承担的主要是医疗技术问题,至于为病人交费的责任,则应该是政府或社会的事。但目前在我国,医疗救助体系还没有建立,没有这方面的专项资金。”
记者从一些研究资料看到,在美国,特困人群在政府指定的公立医院就医,就可以享受免费的医疗———每个城市都设有这样的医院。这类医院每年可向国家财政报账,经核实后,政府按一定比例为医院“报销”。虽然,政府对医院为贫困人群支付的医疗费用并不全部支付,但支付的比例基本可以保证医院在救治贫困人群时不至于赔钱。也就是说,政府是按照医疗救治的成本价格来支付给医院的。“既然不会赔钱,单为了名声,公立医院通常也乐意做这样的善事。”
业内人士注意到,建国之初,我国政府是有医疗救助资金这项费用的。那时,医院为特困人群垫付的医疗费用,经过民政部门的核实后,也是按比例报销的,报销的比例基本上为医疗费用30%—50%,民政部门支付给医院的也是医疗救助的成本费用,保证医院不赔钱或者赔得不多。但自从20世纪80年代初,民政部的这部分资金和政府对医院的其他的投入一起被取销了。
曾经医院拥有四条“经济防线”:民政部的拨款用于特困人群的医疗救助;教育部门要负担教学医院20%—40%人员的工资;国家财政要给予医院床位补贴和门诊补贴;医院用于设备更新、环境改善等的资金也由国家财政全额支付。
然而,随着医院市场化运作,公立医院的上述四条防线已全部被取消。对贫困人群的救助资金要由医院自行“消化”;教育部门不仅不再为教学医院的人员支付工资,医院还要向大学上缴管理费。此外,医院的科研经费、超额的门诊床位费用、职工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医院更新设备、改善环境等费用,也全都由医院担负。
“医院的防线没有了,上述各项费用就只好从患者身上出。医院的经济负担转移给患者,医患矛盾的扩大就在所难免。”有专家总结:“市场化的医改方向不仅没有错,而且还远远不够。但是,医改归根结底是为了更好地治病救人。医疗救助体系的缺失,使弱势群体失去了生命最后一道保障,这无论如何是不能令人接受的。”
美国在医疗投入占整个GDP14%的情况下,也还是很难完全满足全民对医疗的需求。因而,私立医院如教会医院也会采用设立慈善基金的方式解决类似问题。据记者了解,这类医院不向政府报账,其救治贫困人群的费用是由一些社会人士或单位募集赞助的。
目前在我国,这类基金的发展不很乐观。但是随着我国对慈善捐款等免税政策的逐渐改革,人们应该相信,非政府性的医疗慈善事业必将有一个光明的前景。
纵观被媒体频繁曝光的医院“见死不救”的事件,可以看出,除了极少数在被紧急救治后估计拖欠医疗费用的人外,医院此方面的“死账”,大多数是因为被救治者却是无能力归还这部分费用。更直白一点说,因为他们是低收入阶层,是穷人。
于是如何保障低收入阶层能够“看得起病”的问题,也成为我国政府目前正在着力解决的大问题。
4月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会议决定,从今年开始,在有条件的省份选择一两个市,进行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试点。试点地区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制度的确立和医疗保险基金的稳固,必然会一定程度消除医院“见死不救”的后顾之忧。
4月1日,昆明一贫困产妇因子宫破裂先兆和大出血症状,先后到昆明三家医院寻求帮助,但因身上带的钱不够而被拒之门外,险些丧命,截至记者发稿时,该产妇已经脱离生命危险,母子平安。
一个个“见死不救”的惨痛案例,一项项精辟入理的法理分析,一重重医院背后难言苦衷,一声声有社会责任感的媒体疾呼,所有这些都在指向同一个问题:怎样避免“见死不救”?
2004年9月,深圳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急救医疗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如果拒绝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可视情节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的罚款则在1000元到10000元之间。
2006年10月,北京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意见》,规定:凡是有生命危险,必须立即抢救的流浪乞讨人员都由政府埋单救治。
政府正在从口头的呼吁,走向问题真正解决。
然而,医院见死不救,靠罚能解决吗?靠政府埋单,政府能永远支撑下去吗?因此建立一整套医疗救助体系,比如医疗救助制度、针对低收入阶层的医疗保险制度,再加上政府补贴和公益基金,才是正本清源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