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促进天津和谐稳定
市高院确定行政审判重点
记者从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为全面贯彻全国法院系统行政审判工作的会议精神,切实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促进天津和谐稳定,市高院针对我市近年来行政诉讼审判的特点,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二〇〇七年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要点》。
该要点从八个方面明确了今年行政审判工作的重点:一是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案件的通知》精神,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案件。把维护稳定和防止矛盾激化贯穿诉讼活动的始终,在受理、审理、执行等环节严格依法办案,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工作,尽可能通过协调方式化解行政争议,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二是重点审理好涉及城市建设的房屋拆迁、房地产登记、城市规划等行政案件。正确处理司法为民和服务大局的关系,综合考虑和平衡各方面的利益,既要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又要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三是慎重审理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案件,对于社会劳动保障、农村土地等行政案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诉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四是在确保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办案效率,尝试根据不同案件类型确定相应的庭审方式,探索行政案件简化审的做法。严格把握延长审限及中止审理的条件,切实降低审限报延率和中止率。五是进一步规范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和执行工作,严格执行最高法院“四个杜绝”的要求,正确把握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标准,对需要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对非诉行政行为明显违法的,坚决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六是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化解行政争议的方式方法,加强采用协调方式解决行政案件的力度,积极探索和建立行政诉讼和解制度。七是在办案中加强对依法行政状况的研究分析,充分运用司法建议,帮助行政机关认真分析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和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联系沟通机制,积极参与公共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制定工作。八是围绕近年来因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劳动和社会保障、资源环保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大幅上升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