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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上海4月7日电(陈琼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最近出台《关于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上海的“民告官”案件可以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走和解的道路,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官民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上海市高院副院长张海棠说,行政诉讼协调制度的法理基础在于行政机关依法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依法有权改正自己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可以允许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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