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自己的儿子因车祸死亡,肇事车主逍遥法外。齐某认为公路上的监控设备没有正常运行,导致案件缺证据无法侦破,而将密云县公安局推上被告席。
记者今天获悉,齐某的主张并非造成交通事故不能侦破的必然原因,故驳回了他的起诉。
案情回放
2005年10月7日晚,齐某之子小齐驾驶两轮摩托车后面坐着伍某行驶到密云县101国道庄头峪村路段时,恰好有一辆无号牌、无厂牌的农用三轮车因故障在道路中心西侧非机动车道停放,惨剧瞬间发生了。摩托车右前部与农用车左后角接触,齐、伍二人摔倒在道路上,两轮摩托车严重损坏。而小齐又被过往车辆碾轧,经密云县医院确认小齐已死亡。
警方在现场勘查及调查过程中,始终未发现农用三轮车驾驶人,也没有查到农用三轮车车主及驾驶人的相关情况,对碾轧小齐后逃逸的车辆进行调查未果。
齐某认为,公安局在此次事件中存在严重过失,因在距其子死亡现场0.6公里处的监控设备没有正常运行,导致案件无法侦破。如果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就会发现疑点。
公安局不应以监控设备不具有监视等功能为由,推卸责任。公安局具有维护公路正常运行、依法清除公路上障碍的职责,因该局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农用三轮车在公路上违章停放,成为涉案事故的真正起因。故诉至法院要求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并给予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安局所属交通大队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101国道密云县庄头峪村86km设置的超速监测设备是监测违法超速行驶车辆的专用设备,不具有监视和实时录像功能。
齐某主张因未依法履行清除公路障碍的法定职责,以及超速监测设备未正常使用等原因,造成涉案交通事故不能侦破案件,这些内容并非造成涉案交通事故并不能侦破的必然原因。所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二中院已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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