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小小的电子表决器,使浙江台州“两院”工作报告“差点儿”没通过。3月17日上午,台州市人大三届三次会议表决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表决结果230票赞成,226票反对、弃权,“两院”得票率为50.43%,仅比法定半数多一票,涉险过关。
台州“两院”报告虽然最终涉险过关,但是这样的表决结果,这样多的反对与弃权票,无疑会给台州“两院”尤其是其负责人以相当压力,而这样一种压力的存在诚如不少代表所认为的,“正好可以鞭策两院整改”,因为“这有点像紧箍咒。他们知道,2007年他们再不整改,下一年肯定通不过。”所以说,相当数量反对与弃权票的出现,对于台州“两院”改进工作而言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法院与检察院依法履行宪法与法律赋予的职责,但是法院与检察院要能运用好拥有的权力,同样需要受到来自外部包括人大的有效监督,否则同样可能出现不作为与滥用权力的现象。显而易见的是,如果法院与检察院的工作没有做好,便可能出现工作报告在人大不能通过的情形,因而人大表决“两院”工作报告能给“两院”制造必要的压力,迫使其不能不尽力履责,使自身表现与民众要求相符合。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进行表决,这样一种程序设置意在形成民意对于“一府两院”的必要压力,而这种民意压力的存在迫使行政与司法机关只能选择尽力服务民众,以使自身表现能让民众满意。
正因为保持对于民意压力的敏感,有利于“一府两院”更好履行职责,因而人大通过表决“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方式强化来自民意的压力不可或缺。这就要求人大代表要有强烈的代表民众利益的意愿,及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识与激情,要求代表要敢于行使民众赋予的监督权力,不做只会举手的表决机器与缺乏实际作用的橡皮图章,该投反对票时要敢于投反对票。因为很显然的,如果人大代表只知举手、不敢监督,就不能在人大形成对于“一府两院”的必要民意压力,就不利于督促“一府两院”进一步做好工作。
除表决“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之外,人大机关与人大代表也要理直气壮地进行其他方式的监督,比如对司法机关办理的引发社会强烈反响的案件进行个案监督,对政府部门相关工作进行持证视察等等,以不断强化对于“一府两院”的民意压力强度,以迫使其按照宪法、法律与民众的要求行使权力。民意压力的大小与“一府两院”对于压力的敏感程度及其工作表现是成正比例关系的,即来自民众的压力越强劲,“一府两院”感受到的压力就越大,也就越利于其能把工作做得更好。所以诚如陈杰人先生所指出的,应当尽快修改地方组织法,规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未获人大通过的,必须承担相应后果,比如领导人辞职、领导集体改组、针对人大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审议,等等,以进一步强化民意对于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压力强度,促使其与宪法、法律及民众的要求益愈靠近。(9G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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